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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总则 2 3 机组的试运和交接验收 3 3.1 通则 3 3.2 3 4  5 工程的竣工验收 26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各阶段试运条件检查确认表 27 附录B(资料性附录) 设备或系统代保管交接签证卡 30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31 条文说明 37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安排制定的。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参照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结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火力发电建设的发展及工程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情况,旨在规范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的试运、交接验收、达标考核及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火力发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火力发电建设投资的效益。 本标准中附录A、附录B、附录C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建设启动调整试验所、河南电力建设调试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冀平、贾元平、郭嘉阳、尤京、张洁、顾红柏、张戟、钱麟、王少俊、孙华芳。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同时作废。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1号,100761)。 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阶段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 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的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总  则 2.0.1 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完成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并办理相应的质量验收手续;应按本标准要求完成168h满负荷试运,机组移交生产;机组移交生产后,必须办理移交生产签字手续;每期工程建设全部竣工后,应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2.0.2 机组的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及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电力行业有关标准以及本工程的批准文件、设计图纸、有效合同等为依据。 2.0.3  2.0.4 移交生产的机组,在完成全部涉网特殊试验项目验收、符合并网及商业运行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转入商业运行。 2.0.5 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各个阶段应到现场进行的监督检查,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各相关参建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相关参建单位应参加和配合。 2.0.6 机组达标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参加和配合验收检查。 2.0.7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机组的保修期,宜为移交生产后一年。 3 机组的试运和交接验收 3.1 通  则 3.1.1 机组的试运是全面检验主机及其配套系统的设备制造、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可靠、经济、文明的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 3.1.2  3.1.3  3.1.4  3.1.9 机组试运应移交的档案包括:单机试运记录及验收签证,调试大纲,调试方案或措施,调试报告,调试质量验收签证,涉网特殊试验方案或措施,涉网特殊试验报告,机组性能试验方案或措施,机组性能试验报告等。 3.1.10 按设备供货合同供应的检修用备品配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机组移交生产后45天内移交生产单位。如本期工程其余机组安装调试时需要继续使用,应由使用单位向生产单位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3.2 2.1 启动验收委员会 3.2.1.1 启委会的组成 一般应由投资方、政府有关部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公司、监理、电网调度、设计、施工、调试、主要设备供货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宜由投资方任命,委员由建设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协商,提出组成人员名单,上报工程主管单位批准。 3.2.1.2 启委会的职责期 启委会必须在机组整套启动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理完机组移交生产交接签字手续为止。 3.2.1.3 启委会的职责 1 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启委会应召开会议,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机组整套启动准备情况的汇报,协调机组整套启动的外部条件,决定机组整套启动的时间和其他有关事宜。 2 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如遇试运指挥部不能做出决定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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