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试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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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岗位聘任管理办法(试行)(2006)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岗位的建设和管理,明确重点学科带头人的“责、权、利”,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加快学科建设的步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负责学科带头人岗位的审定、设置和对人员聘任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学科依托部门负责进岗人员的聘任工作。按照学校批准设定的岗位及岗位职责要求,制订招聘条件,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国内外招聘人员,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学校对考核合格的在岗人员在聘期内颁发聘书,并发给学科带头人岗位补贴。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设置范围:首先在国家级、省(局)级、校级重点学科(实验室)中设置,视具体情况逐步向其它学科和实验室扩展。每一重点学科(实验室),设学科带头人岗位1个。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规划,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接受校、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整个学科的评估和检查。 2、确定学科建设目标和重大科研项目,组织本学科申报各类科研课题。 3、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提出并落实学术梯队建设计划。 4、组织开展有关学会和其它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5、积极发挥重点学科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负责学科建设点对校内外的开放工作。 6、组织做好申报上一级重点学科或学位授权的工作。 7、认真做好学科内仪器设备、图书及各种其它物品的购置、保管和维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8、积极筹措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编制经费使用计划,并接受校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对学科建设经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基本权利: 1、根据本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聘任学科成员;制定规章和考核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 2、对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学术梯队建设提出建议。 3、统筹安排使用重点学科的经费。 4、提出本学科设备购置计划,参与学校组织的招投标过程,管理、使用重点学科的设备、资源。 5、 统筹管理重点学科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属流动岗位,按照绩效实行动态管理,5年一期。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优良学风和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对本学科(实验室)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实验室)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3、长期在教学、科研、医疗第一线工作,人事关系原则上要在聘任学校,人事关系尚未转入学校的,受聘人员须与学校签定协议,保证每年在被聘任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在9个月以上。 4、身心健康。 第九条 业务条件: 1、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博士生导师资格(新申请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学术水平高,其科学研究的标志性成果(如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论著,或主编教材,以及高层次的科技奖励等)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 2. 省(局)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博士生导师资格(新申请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学术水平高,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标志性研究成果,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3. 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硕士生导师资格(新申请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主持过省级以上基金项目,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至少完成一届研究生的培养。 第四章 遴选及聘任 第十条 依托部门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选聘能够领导某学科(实验室)分别达到国家级、省(局)级、校级重点学科(实验室)水平的优秀学者进入学科带头人岗位。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由个人提出申请,依托部门在广泛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议、推荐,并将候选人报学科建设办公室,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由校长颁发聘书。学科带头人每5年遴选一次,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科带头人聘期为5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双方意向,可以续聘、解聘或辞聘。原则上年龄超过国家法定教师退休年龄的不再续聘。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对学科带头人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工作由院、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行双重考核评估制度,既考核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又考核依托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应有年度考核、聘期期中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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