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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虎诉罗杰侵犯健康权纠纷案

第四编 人格权 案例52 陈虎诉罗杰侵犯健康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1994年3月14日,罗洁与陈虎在乘坐公交车时,因抢座发生争吵。罗洁声称要给陈虎一点颜色看看,陈虎很不服气,于是二人均提前下车,在人行道上撕打在一起。罗洁顺手拣起地上的一块石头咂向陈虎的头部,陈虎顿时血流满面。罗洁见状非常慌张,急忙把陈虎送到医院。陈虎头部被缝合7针,并住院观察治疗,共花去医药费560元,误工损失120元。陈虎出院后,找到罗洁要求其赔偿,罗洁认为陈虎的伤是双方撕打中自己采取正当防卫措施造成的,无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陈虎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洁赔偿自己的损失680元。 二、处理: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98.119.13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原告的医药费560元,误工费120,合计680元,被告赔偿70%,即476元;原告自己承担30%。 案例53 乔刚诉汤海潮侵犯姓名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1996年4月1日,汤海潮想在愚人节这一天与同事乔刚开一个玩笑,他来到鲜花店以乔刚的名义订了一枝红玫瑰并留下单位地址,让花店在下午4点将花送到单位交给另一女同事李某。花店准时把鲜花交到李某手中后,汤海潮马上又以乔刚的名义给李某打了一个传呼,传呼内容为“不知你是否喜欢?晚上一起吃饭好吗?”下班后,李某找到乔刚对他表示感谢,乔刚对此莫名其妙,李某以为乔刚戏弄自己,非常生气。事后,汤海潮对乔刚、李某作了解释。乔刚听后非常生气,要求汤向其赔礼道歉,汤海潮认为这不过是愚人节里的一个玩笑,自己并无恶意,不同意道歉。乔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汤海潮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二、处理:市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依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第120条第1款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汤海潮在本单位范围内向原告乔刚赔礼道歉。(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54 田益诉乳品厂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1996年7月,田益满周岁之际,被其父抱到美华照相拍周岁纪念照。照相馆摄影师王帅见田益的照片活泼可人,便放大私藏几张。同年10月,王帅在永生乳品厂工作的同学金某找到王帅,称工厂急需一儿童的肖像印在新研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包装袋上。王帅推辞不过,就把田益的周岁照片拿给金某,金某看后爱不释手,当即支付给王帅600元,王帅收下钱,同意金某将相片拿走。1997年3月,田父发现田益的头像印在永生乳品厂生产的奶粉包装袋上,遂代理田益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乳品厂停止使用其肖像并赔偿损失3000元。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追加了摄影师王帅为共同被告。法院查明被告永生乳品厂已销售在包装袋上印有原告头像的奶粉30万袋,所获利润125600元。 二、处理: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00、120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王帅赔偿原告600元,被告永生乳品厂赔偿原告损失1256元,上诉赔偿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2)被告永生乳品厂停止使用以原告头像印制的奶粉包装袋。 案例55许桂芝诉王红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王红的丈夫李某担任某中学的校长。王红与其夫婚后感情不睦,怀疑丈夫有外遇。她听闻其夫与同校的教导主任许桂芝来往密切,便认定许破坏了其家庭关系。1991年4月的一个星期天,李某得到教育局要在周一来校检查工作的消息,便急忙骑车去许桂芝家,与其商量接待之事。王红以为李某要与许幽会便跟踪其夫来到许桂芝住家楼下。见到李某上楼后,王红拔下李某自行车的气门芯,然后去找李某的一位同事来作证。李某谈完事后离开许桂芝家,欲骑车回家时,发现自行车带以边瘪。不知所措之际,正遇上赶到此地的王红与张某。王红上前大骂李某,并说要给“奸夫”“淫妇”一点颜色看。第二天,在教育局领导来校与全校教师召开座谈会之际,王红突然闯进,称许桂芝破坏其家庭,是个品质败坏者,然后拿出那个气门芯并指张某,说李某与许桂芝他们私会有证据和证人。许桂芝听了这些话,气得晕倒在地。该事件发生后,教育局派专人前来调查,全校教职员工议论纷纷,许桂芝的丈夫听说此事之后,也对此有所猜疑,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后来教育局经调查作出了李某与许桂芝作风正派,系正常工作关系的结论,但议论并未完全消除。许桂芝以侵犯名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红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二、处理:县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判决:(1)被告王红在原告工作单位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2)被告王红于判决生效3日内赔偿原告300元。 案例56 记实小说侵害自然人的名誉权 一、案情介绍:原告王发英因揭发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受到打击,得到了中央党报的支持。作家刘真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中央党报的文章内容失实,遂撰写“及时纪实小说”《好一朵“蔷薇花”》,声称“为正视听”,要展览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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