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第七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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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第七章

本章重点提示: 1.妨害公务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和罪数问题。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联系与区别。 3.聚众斗殴罪的特征及其司法认定。 4.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及其司法认定。 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和罪数问题。 6.伪证罪的特征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7.窝藏、包庇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特征及其司法认定。 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9.脱逃罪的特征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10.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的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特征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3.盗伐林木罪的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特征及其司法认定。 15.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 16.组织卖淫罪的特征及其司法认定。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对日常社会生活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二)本类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社会秩序管理法规,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只有少数犯罪是过失。在故意犯罪中有一些犯罪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作为构成要件。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 根据具体犯罪侵犯的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同方面,《刑法》把本类犯罪分成了九个小类: (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妨害公务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人员执行公务活动的正常秩序。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加以阻挠。 (二)妨害公务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正在执行公务,或者误认为对方的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为违法行为而进行阻碍的,均不能定本罪,应按对事实的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3.本罪与抗税罪的界限。 抗税罪其实也属于妨害公务的行为,其与妨害公务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其中,抗税罪属于特别法条。 4. 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二者属于部分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其中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为特别法条。 5.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原则上应从一重罪处罚,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应数罪并罚。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妨害公务罪的处罚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特征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2.本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3.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煽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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