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木斯 -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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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木斯 -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需要面对的 四 个 难题;;我们的问题到底出在了哪里? 你们的需求到底是什么, 到底是什么束缚了你们的手脚,让你们感到不舒服?; ; ;我们需要的是以同一个频率用类似的方式观察和思考;;; 困境一:概念界定难的困境: 互联网领域概念之间的边界在模糊,同一个概念的歧义性也在增大,要想准确且长久地界定一个东西非常困难,往往需要扩大化解释某些法条。概念不清对法律适用是致命的障碍:什么是电子商务企业? 电子签名与签名;复制、传播、修改等的定义的变化;目前我国关于病毒的定义,不能包含木马。 困境二:控制力弱化 困境三:虚拟物品和数据的权力属性 困境四:立法、司法等相对产业发展周期过长,能动性不足 困境五:电子证据认定难 ;多样性导致概念边界的模糊化——3Q大战; 最近一种新型的垃圾短信异军突起,这种短信和以往的垃圾短信是不一样的,不仅有文字,还有表情、动画、链接等等。更奇怪的是,这种垃圾短信只有苹果手机的用户才可以收到,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垃圾短信呢? 近年来,垃圾短信问题在经过媒体多次曝光之后,运营商方面已经收紧了发送端口的政策。三大运营商对于统一的短信发送端口有着比较严格的管理流程;并且对于短信的发送量,都有一定的限制。 但是,iMessage通过走流量的方式传输垃圾短信,实际上已经逃脱了传统的监管范围。某运营商人士直言:“通过走流量的方式发送之后,想发就发,很难监控。iMessage短信出现之后,曾与微信等新型传输方式一道,被称为“传统短信挑战者” ; 困境六:执法和维权成本高; 困境七:管辖权面临重新划分;自动售货机和配送站是不是经营场所? 困境八:P2P时代,法不责众。又很难把责任全归于平台和软件; 困境九:信息与物理主体之间唯一对应难以核实; 困境十:虚拟治理和实体治理有时面临双重标准的问题。 ; 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004年全国人大:《中??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设置了准入门槛, CA认证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国家密码管理办公室、工信部两家负责审批。而目前CA认证体系的应用前景在国际上受到了质疑。 ;多样性:技术多样性:电子签名和传统签名的区别,千变万化,如何有效识别? 法律的路径往往是单线的,不适应多种可能性和不确定性; 应用多样性:个性化的产品、服务 边界模糊:概念边界模糊 法律时空位置错乱 职权划分错位 个人与企业的边界模糊 企业与社会的边界模糊 平台与政府的边界模糊 ?不确定性:多样性+边界模糊=不确定性; 复杂性:不确定+快速变化+海量+互动+湿的关系=复杂性;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特殊性决定我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特殊性 B2B:阿里巴巴、全球制造、网盛、慧聪 B2C:天猫、京东商城、凡客、当当、小米 C2C:淘宝、拍拍 与国外相比,我们的电子商务有四多,都要求有更宽灵活的政策法律环境支撑: 平台交易多、C2C多、实物产品多、非传统企业转型做电商占主流。 阿里巴巴创造了世界级的电商应用,也创造了世界级的治理难题和治理创新。 法制建设的特殊性决定我国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特殊性 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信用体系法制建设正在同步进行。这与发达国家面对的是单纯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有很大的不同。 如刚实施不久的物权法、反垄断法、侵权责任法等,其实都是我们在补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课。虚拟是现实世界的法制是同步展开的。 国外信用制度、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社会的实名制、未成年人保护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把握非常常熟,虽非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但成为电子商务规范发展良好土壤。而这些都是我们欠缺的。;美国,网络交易只是传统零售业的补充 中国,网络交易将成为零售批发业的主流; 逐步完善: ——《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1996年 ——《数字千禧年版权法》:1999年 ——《儿童互联网隐私保护法》:2000年 把握基本原则: ——私营企业应起主导作用 ——政府应当避免对电子商务作不恰当的限制 ——政府需要参与时,其目的也应当是支持和加强一个可预测的、最简单的和前后一致的商业法制环境 ——政府应当认识因特网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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