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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轻刑快审制度在逮捕阶段适用

浅析轻刑快审制度在逮捕阶段适用   摘 要:2012年公布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虽然对刑事简易程序作出了较多的修改,但有一项制度的发展是持续不断的,即轻刑快审制度。本文将以轻刑快审程序为主要议题,浅议昌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轻刑快审程序在审查逮捕阶段的现状,总结出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轻刑快审制度在审查逮捕阶段的适用的构想。   关键词:轻刑快审;审查逮捕;启动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下简称“轻刑快审机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调整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这对检察机关轻刑快审机制提供了新的依据和思路。   一、轻微刑事案件概述   (一)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   《意见》第三条规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可能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四)适用法律无争议。”   《意见》第五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上,主要采取的是列举和排除并存的方式。在列举方式中,案件需要同时满足案情简单及证据充分、可能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认实施被指控的犯罪、适用法律无争议这四个条件。此外,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外案件、非过失的职务犯罪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严重刑事案件排除在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外。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特点   1、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许多轻微刑事案件多发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表现,根据我们对2013年对受理在轻微刑事案件审查时发现,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引发的案件占此类案件的近百分之八十。   2、社会危害性较小。轻微刑事案件一般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刑罚规定的法定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在昌平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受理并己审结轻伤害案件中(经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经法院审结,数据截止到2013年6月25日),被判处拘役刑的20.8%;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66.6%;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2%;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3%。   3、侵犯财产权、人身权为主。在轻微刑事案件中,以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入住宅案、过失致人重伤案、非法拘禁案、诬陷案、非法搜查案、损坏财物案居多,这些大多数是侵犯财产类和人身权益类。   4、据有可和解性。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人们之间均有和解的愿望,不想结下子孙仇,大多数案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就可以处理。   二、轻刑快审制度运行现状   审查逮捕阶段对刑事案件的诉讼期间决定意义不大,因此,简易程序及轻刑快审制度在公诉阶段被更多地予以关注及研究,但是在审查逮捕阶段同样存在压缩诉讼期间的空间,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这对提高诉讼效率同样具有积极地意义。   虽然检察机关出台了《意见》,但是与检察机关有着相互配合、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关系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却没有类似的规定,导致各机关执法思想还达不到完全的统一,又加之公安机关、法院同样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所以他们往往集中主要力量用于严重刑事案件,而对一些轻微案件的快速办理却顾及不够,一般情况下都要用满办案期限,甚至在一些情况下耗时比相对严重的刑事案件更长。由此可见,在整个刑事诉讼中,仍然存在很大的快速办理空间,特别是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案件快速办理的空间会更大。   2010年,北京市公安机关制定了相关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快处机制文件,规定移送符合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时,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并应在预审案卷右上角加贴“启动快速办理”绿色标识,即所谓的“贴绿标”案件。检察机关对“贴绿标”的提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在两日内将“贴绿标”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在十日内起诉,法院刑庭应在十日内将案件审结。这一制度的处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处机制,有效简化了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时限。   三、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轻刑快审案件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不断改革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2013年,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亦被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轻微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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