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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抢劫案件适用法律地几点思考
对未成年人抢劫案件适用法律的几点思考 四川在线 ( 2010-06-24 )来源: 四川在线-眉山频道 付超 成红敏 ????近日,彭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庭收理了一件四名未成年被告人抢劫四名未成年人案件,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只要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都构成抢劫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抢劫的定罪标准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案例:2010年3月5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邓某(15岁)、李某(15岁)、王某(16岁)、邓某(16岁)四人骑摩托车来到双流黄龙溪,地点经选择决定在白鹤村七组金华公墓区一机耕道上。晚上8点30分左右由邓某在前面设堵,李某、王某某、邓某某三人在后,持刀围住抢劫宋某某(11岁)、夏某(12岁)、李某某(11岁)、方某(12岁)四人,采用语言威胁,怕过路人发现,随后把宋某某等人逼进路边油菜林,进行搜身,抢得现金170多元,手机一部。 ????在适用法律时,合议庭难以把握。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项第4点中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点难以把握:一是“少量财物”的定罪标准如何确定,以人民币为准,至少价值多少元才定罪?二是“轻微暴力”的定罪标准如何确定,是轻伤还是轻微伤?三是该规定未对犯抢劫罪使用的“威胁方法”中“其他方法”抢劫作出规定。这使人误以为对用“轻微暴力”抢劫少量财物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用“威胁方法”中的“其他方法”抢劫要以抢劫罪定处罚。四是“一般”和“不宜”二词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五是如果多次使用轻微暴力抢劫少量财物,单独的每次不宜认因此抢劫罪,但两次以上,甚至多次抢劫的,能否认定为抢劫罪。在该司法解释中找不到明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成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各有以下几点难以把握。一是“数量不大”的具体定罪标准是多少?二是“强行索要”的含义是什么?一般从字面上理解“强行索要”就是强行要求被害人自己拿东西出来。不能直接“搜身”、“强行劫取”。三是被害人限定为“其他未成年人”那么,未成年人用该规定的抢劫方式抢劫“成年人”还能不能不认为是犯罪?这就出现了一个怪论:未成年人抢未成年人不认为是犯罪,未成年人抢劫成年人反而构成犯罪,似乎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还不如未成年人强。四是在造成的危害结果中,除了“轻微伤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以下“等”还包括些什么?或者还是“等”就仅指以上两种后果?五是一个未成年人多次犯该规定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抢劫行为,能否定罪。六是该规定中对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前未规定情形中的“一般”情况适用困难。 ????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在实务界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意见,主要有四种: ????1、不论是谁,不论是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只要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统一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2、对于涉嫌抢劫罪的未成年人,应当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项第4点“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适用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新的司法解释),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3、对于未成年人抢劫未成年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成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4、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涉嫌共同抢劫的,应当分别适用刑法和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对成年人适用刑法,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对未成年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观点评析 ????1、第一种观点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忽视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从犯罪构成角度来看,未成年人涉嫌抢劫的案件和成年人抢劫是完全一样的,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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