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教学课件 姚辉 著 第四章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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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 教学课件 姚辉 著 第四章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姚辉 编著 第四章 时效 第一节 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 引例 中国革命博物馆诉刘春华等返还财物纠纷案 第一节 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 一、时效概说 二、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 三、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 一、时效概说 一、时效概说 权利行使受时间上限制的情形,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三种形态: 一为时效,包括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及取得时效; 二为除斥期间; 三为权利失效。 二、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 传统民法理论将时效制度分为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的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发生消灭请求权后果的法律事实。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之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而发生取得权利之后果的法律事实。 三、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 在我国民法对时效制度的规定中,既未设立取得时效,又未明确沿用消灭时效,而是采用了“诉讼时效”的提法。以往一般认为,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但越来越多的研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与传统民法上所谓消灭时效,二者并不完全等同。 三、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区分了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并规定了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民法通则》外,其他民事法律如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等也分别规定了特别诉讼时效,从而构建了较为完整的“诉讼时效”制度。 【问题与思考】取得时效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三、诉讼时效的期间 引例 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案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的客体,即《民法通则》第135条中所指的“民事权利”,也就是受诉讼时效约束的对象或者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通说认为,原则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而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等,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具体包括: 1债权请求权。 2继承回复请求权和受遗赠权,包括确认继承人资格的请求权和对遗产的返还请求权。 3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需具体分析。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即为诉讼时效之完成。诉讼时效完成后产生何种效力状态,大陆法系各国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 1实体权消灭主义。 2诉权消灭主义。 3抗辩权发生主义。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规定与上述立法例均有不同,《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见,债务本身仍然存在,只是不能强制执行而已。 三、诉讼时效的期间 【案例】购房逾期办证案 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不同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期间。我国民法设立了两种诉讼时效,这就是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快速浏览】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因素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一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延长,是为了在特殊情况下保护权利人而设置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问题与思考】保证期间 关于保证责任期间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五种观点 。 究竟应如何理解担保法上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是否为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之外的独立的期间形态?尚值得研究。 *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原理与案例系列 在线教务辅导网: 教材其余课件及动画素材请查阅在线教务辅导网 QQ:349134187 或者直接输入下面地址: * 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原理与案例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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