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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以及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以及民事权利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案例4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案情摘要】 1995年7月13日,司机王某拉了一车大豆前往洛阳,途经河北省某县时,因天色已晚,道路又不好走,王某便决定在该县的一家“司机之家”旅馆歇息。 王某将车停放在旅馆内,办好住宿手续后,决定前往县城里去找自己小学时的同学李某。王某没有告知旅馆服务人员,一个人未吃晚饭就出去了,找到李某后,2人在李某家里喝酒聊天,结果王某喝醉,睡在李某的家里,未回旅馆。 当晚12时许,天降大雨,旅馆主人张某发现院内停放的一车大豆无人照管,便出去花了200元买了一块油毡,又找了2名服务员帮忙将车盖好,因下雨车身发滑,张某下车时摔倒,造成小腿骨折,住院治疗花去800元费用,并因此误工1个月。王某回来后发现车上大豆完好无损,得知是张某所为时,便找到张某表示感谢,张某表示照顾旅客财物是自己分内之事,感谢就免了。但买油毡的200元、因摔伤花费的800元医疗费和误工1个月的损失600元,共计1600元张某应当给予赔偿。张某同意支付购买油毡的200元费用,但对医疗费、误工费的损失,张某认为主要是由于王某自己的不慎造成的,不同意赔偿。双方协议不成,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调,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所有损失1600元。 法律问题 1.张某的行为属于履行约定义务行为,还是无因管理行为?为什么? 2.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是否应当由王某赔偿?为什么? 3.如果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超过了大豆的价格,超过部分王某是否也应向张某赔偿?为什么? 【参考结论】 1、张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应当由王某赔偿。 3.如果张某的所有费用超过了大豆的价格,超过的部分不应由王某赔偿。 不当得利之债 案例5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案情摘要] 1998,年10月3日上午,公民王某到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存款3 000元,在办理存款手续时,该储蓄所营业员张某将存单上的金额误写为3万元,复核员李某在复核时也没有发现。王某接过存款单后没有检查就走了。王某回来后将存款单交给了妻子,妻子发现了这一情况后,马上到储蓄所将刚刚存的钱全部取出,取得了3万元,并于当天下午又将该笔现金全部存到一建设银行。当天晚上8时左右,储蓄所人员对当日发生的业务进行结算时,发现账款不符, 短缺现金2.7万元,核对时发现,王某存款开户单的大小写的均是3 000元,而储蓄所开出的存款单上确是3万元,开户单账号与存单账号是一致的,均是“45455”。据此,储蓄所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返还多拿到的2.7万元。王某认为,自己手中的存单是按照储蓄所规定的手续办理的,存单上记载的面额为3万元,记账员是在见到现金后才填写存单,复核员又复核后才交给自己的。不可能存在记账员和复核员同时出错的事情,况且自己已经取走了所有现金,作为合同,已全部履行。储蓄所账款不符与自己无关,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退还2.7万元。双方交涉了1个月之久,协商未果,储蓄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多收的2.7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作出判决:王某在判决后3日内向储蓄所退还2.7万元。储蓄所不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王某将2.7万元的利息一并返还。 【法律问题】 1、王某能否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退还2.7万元?为什么? 2.2.7万元的利息是否应当由王某一并返还?为什么? 【参考结论】 1、王某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退还2.7万元钱。 2.利息应当由王某一并返还。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事人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使自己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5、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旦被撤销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任何人都得主张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只有当事人有权请示 民法院或促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在除斥期间内刑事权力,超过除斥期间当事人丧失撤销权,已实施的行为有效而不能撤销。(除斥期间的期限为一年) 6、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案例9.不得代理 一、案情: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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