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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管情况介绍

基金销售监管情况介绍 提 纲 3 (一)多元化基金销售格局初步形成 经过十年发展,基金销售领域形成了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专业销售机构销售为辅的销售格局。 从机构角度看,目前,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有190家,其中包括68家商业银行、97家证券公司和6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19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数量愈12万。 从人员角度看,目前有22.4万人员通过基金销售资格考试。 将于2013年6月1日实施的新《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准入机构类型放宽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期货公司。 4 2011年基金销售总收入110亿元。 商业银行占收入总额的90%以上。 商业银行内部分化明显。中农工建交招六大商业银行占全部银行收入的94%,其中建行工行超过银行收入的50%。建行首次超过工行,基金销售收入排名第一。 客户维护费逐步上升。全部基金尾随佣金水平为17%,其中新基金达33%。 证券公司基金销售业务.集中度明显低于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是基金销售最主要的渠道 5 行业整体电子商务业务发展迅速。各渠道网上交易业务占比均逐年上升。工商银行基金销售50%以上是网银交易,招商银行的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0%。 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推动独立销售机构的发展,提升基金销售的专业化水平。 突破基金销售的支付瓶颈,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搭建新的支付通道,目前有包括银联电子、支付宝、财付通等7家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提供支付服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销售业务。经证监会备案,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到淘宝、当当这些客流大的电子商务平台开设销售网店。 (三)基金行业销售业务不断创新 提 纲 7 (一)基金销售法规体系 行业协会自律文件:人员管理、执业守则、评价业务、网上销售、反洗钱、投资人权益须知 8 基金部:法规制定、监管统筹、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如统一数据交换平台)。 行业协会:销售人员资格管理等。 派出机构:辖区基金销售机构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管理和日常现场检查。 (二)基金销售监管体系 9 行政许可: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共八类)。 许可实施主体:公司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 标准清晰、电子化管理、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三)基金销售重点监管事项---行政许可 10 备案项目: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广告)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定期信息更新(每年一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销售提供服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事项变更 备案方式: 电子备案(FIRST系统) (三)基金销售重点监管事项---备案管理 网上备案系统 12 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由基金部指导36家派出机构负责。每3年检查一轮。方式包括明查与暗访。 非现场监管:关注媒体、信访投诉、机构网站等情况。 (三)基金销售重点监管事项---日常监管 13 市场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交易便利性不足,投资人和参与机构的通道成本较高。每个连接的环节中,为多个网状结构。 (三)基金销售重点监管事项---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14 整体思路:由网状变星状。 拓宽基金销售支付通道: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基金销售支付业务。 统一基金销售数据交换平台:授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搭建统一数据交换平台。 (三)基金销售重点监管事项---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提 纲 (一)哪些机构可以从事销售业务? 《基金法》第56条规定,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54条规定,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者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并向基金销售机构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的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名录在证监会网站上每月更新。 (二)哪些人员可以从事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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