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968616414.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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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968616414

英 华 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组织之,定名为英华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条:本公司经营之事业如左: 1.CC01030 家用电器制造业。 2.CC01050 资料储存及处理设备制造业。 3.CC01060 有线通信机械器材制造业。 4.CC01070 无线通信机械器材制造业。 5.CC01080 电子零组件制造业。 6.CE01010 一般仪器制造业。 7.CE01030 光学仪器制造业。 8.E601020 电器安装业。 9.E605010 计算机设备安装业。 10.E701010 通信工程业。 11.F109040 玩具、娱乐用品批发业。 12.F113020 电器批发业。 13.F113070 电信器材批发业。 14.F118010 信息软件批发业。 15.F119010 电子材料批发业。 16.F213010 电器零售业。 17.F213060 电信器材零售业。 18.F218010 信息软件零售业。 19.F219010 电子材料零售业。 20.F113050 事务性机器设备批发业。 21.F213030 事务性机器设备零售业。 22.F401010 国际贸易业。 23.F601010 智慧财产权业。 24.I301010 信息软件服务业。 25.I301020 资料处理服务业。 26.I301030 电子信息供应服务业。 27.I401010 一般广告服务业。 28.J303010 杂志业。 29.J304010 图书出版业。 30.J305010 有声出版业。 31.CC01101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制造业。 32.F401021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输入业。 33.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 第 三 条:本公司因业务需要得对外保证,并得经董事会决议转投资,其投资总额,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得不受本公司实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 四 条:本公司设总公司于台湾省台北县,必要时经董事会之决议,得在国内设立分公司。 第 五 条: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 二 章 股 份 第 六 条: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新台币陆拾伍亿元,分为陆亿伍仟万股,每股金额新台币壹拾元整,授权董事会分次发行。 前项资本总额内保留新台币贰亿元供认股权证、附认股权特别股或附认股权公司债行使认股权使用,每股壹拾元,共计贰仟万股,授权董事会分次发行。 第六条之一:本公司发行认股价格低于发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盘价之员工认股权凭证,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之股东会,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始得发行。 第六条之二:本公司以低于实际买回股份之平均价格转让予员工,应于转让前,提经最近一次股东会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之股东会,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 七 条:本公司股票概为记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或盖章,经依法签证后发行之。本公司发行新股时,其股票得就该次发行总数合并印制股票,亦得免印制股票,惟该股份应洽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机构保管或登录。 第 八 条:本公司股东应填留印鉴卡存于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以凭领取股利及行使股权。 第 九 条:本公司股东办理股票转让,设定权利质押、挂失、继承、赠与及印鉴挂失、变更或地址变更等股务事项,除法令证券规章另有规定外悉依「公开发行公司股务处理准则」办理。 第 十 条:股东之更名过户,自每届股东常会前六十日内,临时会前三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其他利益之基准日前五日内均停止之。 第 三 章 股 东 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分常会及临时会二种,常会每年召集一次,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由董事会于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之。临时会于必要时依法召集之。 股东会之召集通知经股东同意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第十二条:股东得出具公司印发之委托书加盖留存本公司之印鉴,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其办法依照主管机关订定之「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办理之。 第十三条: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条第二项所列无表决权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股东会之决议,除相关法令另有规定外,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十五条:股东会之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录,由主席签名或盖章,并于股东会后二十日内,将议事录分发各股东。议事录之制作及分发得以电子方式为之。议事录应记载议事经过之要领及其结果,议事录应与股东出席签名簿及代表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于本公司。 对于持有记名股票未满一千股之股东,前项议事录之分发,得以公告方式为之。 第 四 章 董事及监察人 第十六条:本公司设董事七人,监察人四人,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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