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淀粉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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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淀粉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

郑州市淀粉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操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范所指淀粉制品是指以谷类、薯类、豆类或以谷类、豆类、薯类食用淀粉为原料,经清洗、磨碎、分离、和浆、干燥(或不干燥)、成型等工序加工制成的淀粉制品,包括粉丝、粉条、粉皮、凉粉等。 (二)本规范所称淀粉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淀粉制品生产个体工商户(不含现做现卖)。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清洗→ 浸泡(鲜薯类除外)→ 磨碎→ 分离→ 脱水→和浆→ 成型→ 冷却→ 干燥(或不干燥)→ 包装 若直接以食用淀粉为原料,其基本生产流程直接从“和浆”开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和浆; (2)干燥; (3)食品添加剂使用。 (三)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 (2)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卫生要求 (一)环境要求 1、生产区域周围不得有防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如污水坑、垃圾坑、畜禽养殖场等)。 2、加工场所部局合理,并与生活场所有效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3、生产区内垃圾应当远离生产车间,排污沟渠应当密闭,生产区内不得有各种异味,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二)生产场所要求 1.生产场所应清洁卫生,通风、光线良好,空间能满足生产加工需要。 2.生产工艺布局基本合理,各工序之间尽量减少迂回和交叉,减少污染。加工间、原料库及成品存放间应有效分隔,并不得堆放与生产无关的杂物。 3.生产加工间地面应当铺设硬制材料,房顶无灰尘,加工间及成品存放地墙面应当用瓷砖贴面1.5米以上。门窗应采用防锈、易清洗的密封框架。 4.原料库、加工间、成品间应具备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有温度要求的应当有温控设施。 5. 加工间通风、排污良好,入口处要有更衣设施和洗手消毒设施。 6. 加工区的照明设施应安装防护罩,应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 7.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应分类、分区、离地、离墙存放,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 8.食品添加剂应专柜存放、使用专用计量器具、按标准使用、专簿登记。 9. 用于淀粉制品干燥的晾晒场四周应无尘土飞扬及污染源,地面应用水泥或石板等坚硬材料辅砌,平坦、无积水;晾晒物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三)生产设备要求 (1)清洗设备,如振洗筛、比重去石机等;(2)浸泡设施(以鲜薯为原料除外),如浸泡罐、浸泡槽等;(3)磨碎设备,如破碎设备、针磨机等;(4)分离设备,如除砂旋流器、分离机等;(5)脱水设施,如离心机等;(6)和浆设备,如和面机、打糊机等;(7)成型设备,如漏粉机等;(8)冷却设施,凉粉室、冷冻室等;(9)干燥设施,如烘房、晾晒场等;(10)包装设备,如包装机等。 直接以食用淀粉为原料加工生产淀粉制品的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6)~(10)。 (四)人员要求 1.负责人应了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食品安全知识。 2.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能够正确熟练操作设备;工作人员穿戴洁净工作衣帽进行生产加工,进入车间要更衣、洗手,不得在车间吃喝、吸烟,不得佩带首饰、不得化妆、喷洒香水等进行生产操作。勤剪指甲、不准留长指甲。 (五)技术标准要求 1.生产的产品必须具备和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2.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3.产品相关标准: (1)GB/T 8883—2008《食用小麦淀粉》; (2)GB/T 8884—2007《食用马铃薯淀粉》; (3)GB/T 8885—2008《食用玉米淀粉》; (4)GB 19048—2003《原产地域产品 龙口粉丝》; (5)GB 271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 (6)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7)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六)生产过程控制 1. 采购原料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料、相关产品采购时间、名称、数量、供货者及联系方式。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采购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采购的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采购记录完善并可追溯,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一年。 原料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合存放。 不得使用变质的或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 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配料、小作坊名称、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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