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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
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按照
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绿色发展、
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和“谁主管谁负
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
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党委、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
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
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班子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
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
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
会发展全局,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促进环境质
量改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 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
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配套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进行严格追责。
(四)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纳入党政领
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
(五)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执法队伍建设。
(六) 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工作中,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支持新闻媒
体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群众团体、社
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环境保护工作。
(七) 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行
为,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
案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
(八) 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规定审
议改革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 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批准并公布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将环境保护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 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
级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大气、水、土壤、废弃物、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环境敏感区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维护环境安全。
(三) 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环
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支持并保障环境监管队伍和能
力建设,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组织环
保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
环境违法的企业。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
(四)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加大保护和
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保部门能力建设的财政
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
等政策。
(五) 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
改善环境质量。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
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态保
护补偿政策。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加强
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
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等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保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
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六)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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