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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地法律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法学专业学生 于 艳
指导教师 罗 良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滞后的现状威胁着人类文化的多元性以及国家、民族长久以来积聚的文化瑰宝。历史和时政分析证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性。著作权保护是现行法律保护的主要手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也是多层次的。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传承人等相关主体则依其付出的劳动的性质获得相应的著作权或其他权利。同时应当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构建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并不断进行探索和健全。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著作权内容;保护机制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Folklore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YU Yan
Tutor LUO Liang
Abstract:The current situation that the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lag behind is threatening the diversification of the cultural treasure which is accumulated for a long period form all nations.The history proved that the folklore posses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work that belong to the copyright.The protection of the chief medium in the light of law.The chief part of this right is also various.It’s certain that the group which creat folklore are the chief part.Others who pay out labour can receive relevant rights.It should to set up special protection mechanism and amend it continually.
Key Words: folklore;the chief part of the right;the content of the copyright;protection mechanism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译自英文的“works of folklore”、“expressions of folklore”或“folklore”等。国际上统称那些具有地域特征或民族风格的民间传说、神话、歌谣、舞蹈、音乐、手工技艺、服饰、风俗等为“folklore”。它作为人类创作的一类特殊的智力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目前,各国的“folklore”尚未有人们普遍认同的内涵与外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也很不健全。立法的滞后性在鲜明的争议案件中尤为突显。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在悠久的历史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民族文化。然而,目前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同样滞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和外延、其权利的内容与行使主体、权利的行使原则和方法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上的保护无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
对“民间文学艺术”,不同国家、组织对它的理解不同。立法和学者对其解释的角度也有所不同。有的就本质或内涵进行界定,有的就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范围进行界定。前一种方式如突尼斯1994年《文学艺术产权法》规定:“本法所称民间文学艺术,系指代代相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联的艺术遗产”。采用后一种方式典型的即为《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它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把民间文学艺术概括为口头、音乐、活动和有形表达形式四类。
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给明确的定义。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57此外,学术界普遍采纳“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表述方式,也有的称为“民俗表达”,即一个地球、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的群体意识的原生态,也有人主张“民族民间文化”的提法,[3]42我国著作权法采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笔者认为,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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