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优惠政及运用实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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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优惠政及运用实务

关税优惠政策及运用实务 第一部分 自由贸易区 一、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是区域贸易安排的主要形式,它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署协定,在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绝大多数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从而促进商品、服务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自贸区成员国之间是互惠的,而每个成员国对区外的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的关税。 二、我国已经建立的自贸区及其降税进程 自2003年以来,我国积极顺应区域经济一体化潮流,稳步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短短几年内奠定了良好开局并得到迅猛发展。自贸区已经成为加入WTO之后,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式、新起点,以及与其他国家实现互利共赢的新平台。 目前,我国正与五大洲的31个国家和地区进行14个自由贸易区谈判、商签和联合研究工作。其中已经有8个自贸协定生效实施,包括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新加坡、秘鲁的自贸协定及《亚太贸易协定》优惠贸易安排。 (一)、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于2004年1月1日起,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原产于港澳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 中国-东盟自贸区涵盖18.5亿人口、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经济区,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组成的最大的区域贸易集团,是继欧盟和北美两个自贸区之后的世界第三大自贸区。 东盟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中国。 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国-泰国蔬菜、水果零关税;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与东盟10国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涉及HS1-8章的500多种产品降税;2005年7月1日全面启动降税计划,涉及7000多个HS编码的商品开始降税;2010年1月1日起,中国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6个东盟老成员国建成自贸区,90%以上的产品关税降至零。 (三)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巴优惠贸易安排》,开始实施降税进程。2006年11月24日,中巴两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协定》,中巴两国将分两个阶段对全部货物实施降税。第一阶段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双方对占各自税目总数85%的产品按照不同的降税幅度实施降税,其中36%的产品关税将在3年内降至零。第二阶段从《协定》生效第六年开始,双方对各自产品进一步实施降税,使各自零关税产品占税号和贸易量的比例均达到90%。 (四)中国-智利自贸区 2005年11月18日,中智两国政府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2006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货物贸易降税进程。占我国税目总数97.2%的7336个产品和占智利税目总数98.1%的7750个产品将在10年内分阶段取消关税。其中,智利74%的税目进口关税将于协定生效后立即降为零,中方63%的税目进口关税将在两年内降为零,双方其他产品税目进口关税将分别于协定生效后5年和10年内降为零。 (五)中国-新西兰自贸区 2008年4月7日,中国和新西兰两国政府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于 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协定》实施后,新方承诺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方承诺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西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对于没有立即实现零关税的产品,将在承诺时间内逐步降低关税直至零。 (六)中国-新加坡自贸区 2008年10月23日,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新方承诺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中方承诺将在2010年1月1日前对97.1%的自新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 (七)中国-秘鲁自贸区 2009年4月28日,中秘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秘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八)亚太贸易协定: 《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为《曼谷协定》。2005年11月2日,《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2006年9月1日起,我国向其他成员国的1717项8位税目的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27%,同时,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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