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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发[xx]2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各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北京大学仪器设备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院应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合理配备院及实验室的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学校管理的仪器设备。其中,单价在8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为低值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实行院、实验室二级管理。其中,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由院管理,500元以下由实验室管理。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国内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大学科教用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及进入渠道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第九条新购置的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的程序为:院级管理人员配合领用人填写“北京大学固定资产信息卡”,并确保填写内容完整、准确;上网录入建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核确认;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条新购置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建立档案的程序为:领用人填写“北京大学低值仪器卡片”;由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录入“北京大学低值仪器卡片”信息并进行管理。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附件不属于低值仪器设备,应在原仪器上增值。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要做好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在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院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对院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五章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六条   校内院、系、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同意,借方填写《北京大学仪器设备借用单》,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借出校外。借方凭单位公函,经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主任同意、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填写《北京大学仪器设备借用单》,与仪器设备所在院仪器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八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的借用,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借用,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需长期使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的个人,需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在院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处办理领用手续。如系临时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按《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处理。收取的费用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遗失的损失。   第六章仪器设备的调拨和上交   第二十二条   院内实验室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工作,需经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调拨。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院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填写《北京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向校外调拨仪器设备应由双方仪器设备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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