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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关于“油脂品技术规程”联邦法要点摘要

俄关于“油脂品技术规程”联邦法要点摘要   xx年6月24日,№90-3Ф号   xx年6月11日国家杜马审议   xx年6月18日俄联邦委员会通过   该法对油脂品在保障产品品质和安全、认证、评定方面做了明确阐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款本联邦法应用的范围   1.本联邦法的规定:   1)在俄联邦境内进入流通的油脂品;   2)与油脂品生产、贮藏和运输要求相关的过程;   2.本联邦法规定以保护公民生命和健康,防止导致消费者误解为目的:   1)对技术调整客体的安全要求;   2)以运用本联邦法为目的而采用的技术调整客体鉴定规则;   3)符合本联邦法要求技术调整客体的评定规则和形式;   4)油脂品包装、标识要求。   第二款油脂品是本联邦法技术调整客体   本联邦法技术调整客体为:   1.食用油脂品   1)植物油(масларастительные)   2)人造奶油(маргарины)   3)软植物奶油和软植物油脂   4)软植物奶油和软植物油脂混合物   5)专用油脂名称;   6)可可脂等同物;   7)SOS-型可可脂改良剂(улучшителимаслакакао-SOSтипа)   8)POP-型可可脂代用品(заместителимаслакакао-POPтипа)   9)不可调非十二酸型可可脂代用品(заместителимаслакакаонетемперируемыенелауриновоготипа)   10)不可调十二酸型可可脂代用品(заместителимаслакакаонетемперируемыелауриновоготипа)   11)植物油调味汁   12)法式蛋酱(майонезы)   13)法式蛋酱汁(соусымайонезы)   14)植物奶油(кремынарастительныхмаслах)   2.非食用油脂品   1)天然甘油   2)家用肥皂   第三款在本联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第四款技术调整客体鉴定规则;   1.采用本联邦法目的是:   1)建立产品所属范围;   2)防止导致消费者误解的作用;   2.对以建立该产品归属本联邦法范围为目的鉴定,相关人员有义务确定被鉴定产品符合本联邦法规定第二款对名称的描述。   3.以建立产品归属本联邦法范围为目的的产品鉴定进行以下步骤:   1)消费包装产品-目测比较产品包装标注的名称与本联邦法第二款规定名称是否相符;   2)无消费包装产品-目测比较产品所有权确定转移文件中所注明的产品名称与本联邦法第二款规定名称是否相符;   3)个体副业生产的产品-目测比较标注制造商和销售商信息的产品名称与本联邦法第二款规定名称是否相符;   4.个体副业生产的产品-以防止导致购消费者误解为目的产品鉴定,任何相关人员有义务确定,所鉴定产品符合本联邦法第三款规定特征。   5.以生产、贮藏、运输过程纳入本联邦法应用范围为目的鉴定,任何相关人有义务确定该过程能对本联邦法第二款制定的产品生产、贮藏、运输进行保障。   第二章油脂品要求   第五款对食用油脂和非食用油脂的要求   1.流通中的俄联邦境内生产的油脂品,食用油脂品在规定有效期、非食用油脂品在贮藏有效期内使用时,不应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   1.油脂品要求:   1)安全要求;   2)包装要求;   3)标识要求;   3.食用油脂品应符合安全要求。   4.非食用油脂品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款对油脂品包装要求   1.在食用油脂品有效期和非食用油脂品贮藏有效期内流通,应保证油脂品包装安全和鉴定标识不变形。   2.与食用油脂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规定的技术规程安全要求。   3.在食用油脂品包装要求损坏情况下,所有者应尽快停止该产品流通。   第七款食用油脂品标识要求   1.制造商或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必须的可靠的食用油脂品信息。   2.食用油脂品标识上包含信息应用俄文描述。   3.食用油脂品消费包装要求应包括如下信息:   1)产品名称,该名称符合本联邦法第二款规定名称。植物油名称与生产该产品的原料油相符。在人造奶油和软奶油(спредов)名称中不允许使用词“油”、“油”同根词和含“油”词组;   2)制造商名称和所在地;   3)产品净重或容量;   4)产品的成分;   5)食用价值;   6)产品有效期;   7)联邦法定和国家标准名称或具有产品鉴定标识及符合其生产的技术文件名称;   8)符合本联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确认信息;   4.植物油消费包装要求应补充如下信息:   1)名称为植物油-混合物,准许注明制造商的公司名称;   2)按照生产中所有植物油含量所占质量比递减形成的清单;   3)生产日期;   4)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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