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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大学生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可行性分析

大学生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可行性分析 李洁 经济法学 浙江大学 摘要: 当前,关于大学生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专门性讨论并不多。文章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分析大学生刑事法律援助的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并以次为基础为促成大学生参与刑事法律援助提供几点建议。 关键词: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 一、刑事法律援助内涵的狭义与广义 当前,关于大学生参与刑事法律援助这个问题的专门性讨论的资料并不多。而笔者自己在曾经参加过的很多学生法律援助活动中也很少接触到刑事案件。现实中也确实存在这一现象,即大学生法律援助的主要集中于民事领域,刑事法律援助由于其特殊性,未能在大学生群体中得到推广。 在分析可行性之前,需要对这个议题的关键概念有明确的认识。这里有探讨余地的概念主要是“刑事法律援助”。只有了解了这一概念的内涵,我们在探讨大学生参与其中的可行性才不会失之偏颇。关于“刑事法律援助”,有学者定义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及其它因素而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 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这个概念,在我查阅的文献中,基本达成了共识。很多学者基于这样的概念前提,探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及完善。但是,我认为,如果从大学生参与刑事法律援助这一主题出发,“刑事法律援助”的内涵应该更加广泛。即顾名思义,对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这一内涵,使刑事法律援助不局限于《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所规定的条件。综上,我认为,大学生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是单纯地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具有自主行动能力的援助活动;第二层是参与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刑事法律援助的环节中,为有经济困难的社会弱者提供包括调查取证、代理辩护等法律帮助。我们在探讨其可行性时,至少在头脑中应该形成这两个层面的认识。 二、大学生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有利因素 (一)社会需求是大学生能够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最大动力 这个社会需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从援助者的角度出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操作性都有很强的社会学科。法科学生一方面需要接受法学理论教育。另一方面,需要置身于社会实践,加强专业知识的实际运用,提升解决现实问题的专业技能。因此,为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实践锻炼对培养具有综合能力的法律人才十分重要。但是,法学具有众多的部门。民商法、行政法等方向的实践锻炼固然十分重要,但刑事方面的实践训练也有它的需求。一些对刑法方面较为感兴趣或有志于从事刑事领域工作的法科学生,非常需要接触真实刑事案例的桥梁和锻炼自己解决实际刑事问题能力的平台。 第二,从援助对象的角度出发,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尚未建立起欧美、日本等国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援助经费方面十分受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的最大问题是供需矛盾突出,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很大,而法律援助机构限于人力、物力和财力,只能对申请法律援助中的一部分人进行援助。同时由于生存压力和职业道德,部分律师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不积极,援助质量也受到影响。这是我国法律援助的共性问题,当然也存在于刑事法律援助这一领域。另外,现在讨论甚多的国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到了“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和将犯罪嫌疑人接受刑事法律援助的阶段提前等。这些完善措施得以实现的前提是有充足的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人才资源。 综上所述,大学生参与刑事法律援助有着两大方面的需求动力。这种模式一方面使大学生学以致用;另一方面解决法律援助事业的供需矛盾,缓解经费紧张的问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相比较有职业压力的专职律师,大学生对援助费用的要求较低;另一方面,学校、国家层面为学生提供模拟案例和实习机会的支出可以转移到援助经费,达致双赢) (二)社会群体参与法律援助事业有国家的政策导向 2003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九条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由此可见,我国政府是鼓励社会群体参与国家的法律援助事业。这种参与,不限制主体,有专业技能的大学生群体可以提供援助;不限制对象,刑事法律援助当然包括其中;不限制方式,大学生可以以各类方式给予法律帮助,包括参与诉讼。当然,这两条规定只表明了一种政策导向,具体如何参与,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大量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使得大学生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已具备组织条件 在国家的政策支持下,在社会需求的带动下,我国许多高校法律院系利用知识和人才优势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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