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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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公开)

PAGE PAGE 53 日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物业公司-),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九)通风与空调安装质量;   (十)智能建筑工程质量;   (十一)相关公共部位及其它合同约定项目质量。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准备和申请。 1、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 2、施工单位做好暗埋水电管线等标识和空间尺寸的测量工作。对于住户内地面、顶棚及墙面内暗埋的水管、电气管线的走向,户内承重柱、墙、梁与填充墙的分界线,都要画图示意;对于面层为初装修的地面、顶棚和墙面,上述管线走向、分界线以及空间尺寸的测量点,还要用实线标注在相应的建筑物实体表面上。 3、上述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书面申请。 (二)成立分户验收小组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按专业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 (三)制定分户验收方案 分户验收小组成立后,首先应研究制定详细的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方案应包括确定分户验收的项目、人员分工、检查仪器和工具的配备、不同验收项目的验收时间和验收方法、分户验收的资料整理要求等。建设单位应在分户验收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 (四)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应按照现行国家和地方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等要求,对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进行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中发现不合格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对该项目进行分户验收。 (五)分户验收资料整理 每户住宅及相关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由各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分户验收人员资格专用章及单位公章,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合格证》应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置于户内醒目位置,另一份放入分户验收资料。分户验收形成的资料(包括分户验收方案、质量问题的整改措施等情况、暗埋管线图及上述验收记录表等)应单独整理、组卷,随施工技术资料一并归档。 第八条 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用耐久性、美观性石材制作,平面规格尺寸不小于800×6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开工和竣工日期;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每户的《住宅工程使用手册》,在向购房者交房时将该手册一并交付。该手册应包括房(户)号及如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如工程建设、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工程结构类型、层数、总建筑面积、抗震设防烈度、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楼面设计活荷载、户内配电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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