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相关政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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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相关政策

第一讲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定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1.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预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 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各地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   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 “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填入 “减免所得税额”。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4.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征管范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2009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同时附送能够证明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以确认该分支机构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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