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环保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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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环保部

附件二: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 (2009-2011年)》2009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以下称《行动计划》),使《行动计划》的实施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通过对全国1/3省、市、县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贯彻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在用环境监测实验室主要分析仪器设备、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水质、空气)、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以及对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情况的检查,了解掌握各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情况,进一步推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检查内容 (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三)在用环境监测实验室主要分析仪器设备和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水质、空气)的情况 (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五)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三、检查方式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对12个省、直辖市进行检查;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不少于1/3的市(地、州、盟)进行检查;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不少于1/3的县(区、旗)进行检查。检查工作按照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查:省、市、县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自查,填报相关材料(详见附),并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 (二)现场检查:有关环保部门组成检查组,通过现场检查、查看档案记录以及盲样测试等方式,对下级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1.成立检查组。环境保护部成立2个检查组,由万本太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有两委委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检查组。 2.检查组人员组成 第一组:监测司1-2人、两委委员1-2人、监测总站1人、分析测试中心1人、标样所1人,有关省局及监测站2-3人。 第二组:监测司1-2人、两委委员1-2人、监测总站1人、分析测试中心1人、标样所1人,有关省局及监测站2-3人。 3.各省、市环保部门根据《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组成相应的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1.5月下旬,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业务培训; 2.6月中旬,第一组开始检查,拟用10天左右时间检查3个省市(上海、广东、云南)的情况; 3.6月下旬,第二组开始检查,拟用10天左右时间检查3个省(安徽、河南、江苏)的情况; 4.7月,两检查组交流情况,总结工作,研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检查工作; 5.9月上旬,第一组继续开展检查工作,拟用10天左右时间检查3个省(辽宁、陕西、山西)的情况; 6.9月下旬,第二组继续开展检查工作,拟用10天左右时间检查3个省市(重庆、浙江、四川)的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省、市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行动计划》的实施,按照《行动计划》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要参照本《实施方案》内容和要求,制订本省、市《行动计划》的实施细则,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和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二)省、市级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要认真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检查,将检查工作作为提高本单位监测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各单位要按照《行动计划》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自查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共同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四)各级环保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和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总结。 (五)省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全国环境监测技术比武实施方案》,制订本省的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方案,开展技术比武演练。 (六)省级环保部门要将本部门及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七)辐射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另定。 附:1.自查填报表 2.现场检查表 3.监督检查意见反馈表 附1:(表1-表1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 自 查 填 报 表 自查起止时间: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报送单位(盖章): 附1-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自查填报表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自查填报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填表日期: 填表单位: 表 1: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基本情况填报表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监测质量管理部门 监测质量管理部门人数 负 责 人 职 务 联 系 电 话 办公电话 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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