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诵三——刑诉法(公安版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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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诵三——刑诉法(公安版本)

2011年师大启明司考刑事诉讼法背诵版本讲义 方法说明:对照之前授课讲义,把这份讲义中的点彻底消化;还有时间的建议把刑诉完整讲义过一遍后看下五年真题;(诉讼我不太懂不过感觉该讲义基本也是历年重要考点,所以还是那句话:别迷信押题不过可以相信这些是重点,稳扎稳打!把这些信息点消化是必须的) 考点一:刑诉法和法治国家 考点二:管辖权竞合 考点三:法定不起诉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考点四:证人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考点五:指定辩护(自诉案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解释》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高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五十二条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考点六:拒绝辩护 《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考点七:证据(种类判断——法定分类+理论分类;)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作为载体时不改变证据种类;如果是其本身用来证明诸如“没有刑讯逼供”等,则属于试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考法: 直接证据:证据内容包含“谁干了什么”这些要素;PK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在证据到司法机关之前没有经过中间的复述传递等环节PK传来证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3、22、28、33、36 第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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