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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六次辅导课辅导教师余七子马鞍山电大
辅导内容: 1、第一审普通程序 2、第一审简易程序 3、第二审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5、法院裁判 谢谢大家! 二、对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的处理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处理时, 一律适用裁定。 2.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裁定有事实根据,且适用法律正确的,应裁定驳回上诉;认为原审裁定无事实根据,或者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裁定撤销原裁定。 三、上诉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1.上诉案件一经二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案件审理即告终结。 2.上诉审裁判经宣告或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1)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2)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 (3)终审裁判已经确认或变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和社会均具有约束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变更该判决、裁定; (4)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履行义务期已过,权利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不服裁定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案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35岁,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女,30岁,农民。王某与于某1984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男孩已满6岁。自1986年起,王某不关心于某母子的生活,很少回农村与于某相聚,双方吵闹不停,纠纷不断。1991年于某起诉要求王某给付小孩的抚养费,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由王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并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离婚。某中级法院审理中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达成协议如下: (1)王某与于某自愿离婚;(2)婚生子由于某抚养,王某每月负担抚养费55元;(3)对外欠款400元由王某偿还;(4)现在各处的财物归各自所有。 问: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果二审调解不成,能否一并判决? 案例二、: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李某与吴某与1979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一男一女,均已上学。近几年,夫妻关系恶化。1992年初,李某起诉离婚,区法院调解中,吴某同意离婚,唯对子女抚养问题,二人意见分歧。于是法院判决: (1)准予李某与吴某离婚;(2)婚生男孩由吴某抚养,女孩由李某抚养,吴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元;(3)婚后财产彩电、冰箱、及李某的个人衣物归李某,其余归吴某所有。判决后,李某不服,为争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而提起上诉。在中院审理中,李、吴二人彼此谅解了对方,李向法院申请撤回离婚诉讼,中院审查后裁定: (1)撤消一审判决;(2)准予李某撤回离婚诉讼。 问: (1)李某能否申请撤回离婚诉讼?能否申请撤回上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才符合程序? 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教学目标: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意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重点掌握人民法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和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 目录: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人民法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 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诉讼程序 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审结的案件,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而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法定审判程序。 再审程序是继第一、二审程序以后,为纠正错案、撤销或者改正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而设置的法定补救审判程序。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对第一、二审案件的再次审理。 相对一审、二审的特点: 1.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和公职人员,具有法律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及依法享有申请再审诉讼权利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而提起第—、二审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2.再审程序处理的客体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而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客体是原、被告发生争议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客体是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3.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能是再审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上诉审人民法院,也可能是再审案件的上级人民法院;而第—审案件的人民法院只能是依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取得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4.提起再审程序的前提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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