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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中常见问题

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目录 一、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的区分 二、彩礼返还问题 三、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 四、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五、遗嘱的分类及效力 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的区分 案例一:徐某(男)与周某(女)于2010年相识,2011年5月份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六月开始同居。2013年9月12日,双方在徐某老家按农村习俗结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应周某要求徐某在武汉市武昌区某某小区购买商品房一套,分批次支付购房款29万多元,商品房登记在周某名下。2014年7月21日,徐某又购买小汽车一辆,价值138700元,车辆登记在周某名下。2014年徐某父亲发生车祸,急需医疗费,但周某拒不支付,因而引发矛盾。双方多次沟通协调无果,双方都认为已经彻底失去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后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诉至法院。 问题:1、徐某与周某之间关系如何认定? 2、上述房产及车辆该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的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的区分 同居关系中共有财产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仅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购置的财产享有共有的权利,其中共同所得的收入应为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收入所得的财产,而一方劳动所得的收入或受赠所得财产应属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的区分 案例二:熊某(女)与赵某(男)于1984年2月结婚,1985年9月生下儿子赵某某。1987年10月16日经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熊某与赵某离婚。1990年熊某与赵某均先后被调至武汉市工作,同年,双方重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4年,赵某参加其单位房改,并于2005年3月23日,取得了位于武昌区某小区2号楼(B栋)1单元1101房改房屋的所有权。2015年因双方感情破裂,熊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熊某和赵某离婚;2.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某小区2栋1101室的房屋、赵某名下的存款、股票、住房公积金依法分割。 彩礼返还问题 案例三:2014年8月,李某(男)与徐某(女)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2日,李某向徐某家里提亲时,按习俗支付了6万元作为彩礼。双方拟定于2015年1月10日结婚,但一直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在交往过程中由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徐某怀孕,但擅自做流产,双方因此分手。李某向徐某索要彩礼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某返还彩礼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彩礼返还问题 问题: 一、徐某是否需要返还6万元彩礼? 二、若是需要返还彩礼,是否应当全额返还6万元? 彩礼返还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返还问题 实践中对未形成婚姻关系返还彩礼问题的裁判规则: 对于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且同居的双方,因财产返还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我国司法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可以退还婚前彩礼。但是,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事实上已经同居生活的情形,如果单纯的以是否登记作为全部返还的依据,对接受彩礼的女方显失公平。此种情形下,应按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形,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等,酌情部分返还彩礼。 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定义: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取得的的财产。(法定财产制下) 范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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