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辖权异议裁定原则.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管辖权异议裁定原则

论管辖权异议裁定原则   摘要:经济纠纷和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经常出现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各人民法院对此处理参差不齐,裁定理由也各不相同,造成一定程度上出现当事人在审判中、执行中甚至执行后的对抗反应和缠诉情形。排除个案特殊性和目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仍有不完善等因素,审查裁定原则的认识与掌握的差异也是原因之一。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裁定;裁定;原则   中图分类号: DF5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163-02   一、管辖权异议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至第38条规定了管辖制度,确定了各级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规则[1],为法院系统协调有序地开展审判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4条第(四)项规定一脉相承,反复重申法院对管辖不符的案件负有审查、释明、裁定不予受理及移送管辖等义务,而无论受案阶段还是立案后。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特别规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赋予了被告方的管辖权异议权,同时确定了法院审查权及裁定处理方式(级别管辖异议除外①)。   管辖权异议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提出不服的主张和意见[2]。一般认为,异议主体限于被告,客体为一审管辖权[3]。   二、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剖析   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初衷。   (一)规范用法,全面维权   既然法律特别明确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则被告方在自认为具备条件时予以实务运用,是规范用法的表现形式之一;维护合法权益当然包括程序权利。   (二)努力纠正立案审查瑕疵   如确属管辖错误,而法院仍受理并开始后续程序运行,即出现立案审查瑕疵,应予纠正,虽然当事人本身并无独立裁定权。   (三)消除心理疑虑   被告方一旦认为受诉法院无权受案,极可能伴随产生心理疑虑:原告方有意如此并与受诉法院存在某种基础“良好”关系;受??法院知其不应而为,显然表现出对原告方的某种“偏爱”。为避免这种心理阴影影响正常应诉对抗,必须及时提出异议。   (四)降低诉讼成本   厉行节约也是诉讼的重要经济原则。在当前诉讼成本如异地差旅费、代理人的异地工作费等并不能完全转嫁到对方当事人身上的背景下,当事人对此“精打细算”也无可厚非。而本地诉讼或近地诉讼比较异地诉讼或远地诉讼,很显然在这些方面对被告方更容易实现低成本化的追求。   (五)争取更多时间组织证据   被告方在应诉组织证据过程中常常措手不及,此时,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所能够争取到的“缓冲”时段求得更为充裕的举证期限。   (六)“控制”受诉法院追求更有利裁判   被告方并不排除认为己方与受诉法院的上级院或下级院更有基础联系或默契,提出异议一旦获得支持则相对有利(其实只是一厢情愿主观假想)。   (七)恶意拖延诉讼   有些情况下,被告在诉讼初始即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己方必败无疑,责任无可摆脱。但为尽量迟延面对败诉或被强制执行的被动局面,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而提出上诉等方式,拖延进入实体审理并作出实体裁判,也是一种恶意的诉讼“战略”选择。   三、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及时、正确裁定的必要性   (一)是“有法必依”法制原则的固有之义   程序是正义的心脏。法院行使审判权更应该严格遵守受案审查规则,主动、积极地塑造“程序楷模”的形象,避免招致“违反法定程序”的后果。   (二)避免增加程序负担,影响审判效率   只要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上已给案件正常审理增加了本可不必的工作量,人为地造成需要解决“前置程序”问题。① 专门针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二审程序也就难以避免。这样造成的程序本身拖延和实体审理程序的被动延后,对审判效率的负面影响是灾难性的。也有可能暂时偃旗息鼓,待实体判决生效后旧事重提一并提出申诉,而一旦复查认定确有错误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甚至裁定被撤销,则全部程序将卷土重来从零开始,② 审判效率如此遭受毁灭性打击,实属不值。   (三)避免出现错案或者被追究责任   受诉法院不作出或不及时作出裁定,当属“不作为”,连锁反应可能超审限而形成错案;采用其他形式如回函等予以答复,属适用法律错误,可能被纠正或程序反复;如在管辖权异议问题未经依法裁定而做出实体判决,则在判决将被撤销同时,相关人员还要承担违纪等责任。③   (四)防止疑虑情绪蔓延,在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出现对抗反应   受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如视而不见或处理有误,则当事人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经常会出现不配合甚至申诉上访的激化反应,影响审理和执行的顺畅,“案

文档评论(0)

3471161553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