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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上先占制度
论物权法上先占制度 摘要:先占先得这句俗语在物权法上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法律上的规定和平常的理解依然有着不小的差距。因为法律是严谨文件,对先占先得有着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关键词:先占 构成要件 制度构建 一、先占的概念与性质 (一)概念 所谓先占,是指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先占人从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先占是个古老的概念,在东西方都有很长的渊源和模糊的法律保护。到了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对先占制度都做了明文规定,使先占制度成为物权取得的重要方式。 (二)先占的性质 在物权上,先占是指在事实上对物有完全支配,而法律赋予占有人的所有权的效果。从法律规定上看,先占是一种法律上的事实行为,它不存在其他人为改变的意向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先占人对物权如何定性、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理解,法律都不予以干涉。此外,法律还规定,先占属于瞬间行为,是一场相互间与时间赛跑的游戏;先占行为一旦完成,法律就会承认其所有权。 二、先占的构成要件 (一)对象要件 1.先占的对象,从法律规定上看,先占的物应该是无主的。因为只有在物权上没有归属,先占才不会产生纠纷,才会有实现的可能。对于判定物是否属于无主,在法律上主要是通过物的存在状态上来进行判断。物的存在状态主要有物的所在位置、是否为隐藏或者隐藏多深以及是不是被抛弃的登等。因为为了避免产生对占有物的纠纷,需要从法律上避免先占人占有的物是他人遗弃或者隐藏的。因为这在法律行为上不好判定是有意还是无意,存在着产生纠纷的隐患。对于抛弃物地判断,还有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以及抛弃的行为是主动还是被动或者是失误。比如,一对夫妻拥有1万元现金,但被妻子收藏在旧衣服中。丈夫不知情,误把旧衣服当垃圾扔掉,后来被第三者捡到。那么,第三者就不能依据先占原则而取得这一万元钱的所得权,而应该交还这笔钱。因为,这一万元不是主动抛弃物,不能实行先占先得法则。 2.先占的对象,应为动产。 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法律来看,各国民法在对物的先占对象一般都界定在动产上,而对土地及其附属物则不适用于先占原则,而对于一些特殊的动产,比如尸体或者器官之类的,也不适用先占原则。 (二)主观要件 对于无主物的先占,按照主观意愿,应该是有自主占有。从这方面来看,对无主物的占有可以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指物属于自己所有;而他主占有则是乃无所有的意思,它的实现是依靠特定关系来支配。先占人必须先取得所有权,必须完全占有物,完成自主占有。如果不能判定占有人是否具有自主占有的意思,那么,只能根据既成事实来推动占有人是自主占有。 此外,因为从实际来看,先占属于事实行为,已经发生而且不可逆转,所以,判定先占并不需要依赖于先占人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先占人不管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或者是否被限制民事行为,都不影响先占有人占有物的的所有权。 (三)禁止性要件 基于先占而取得所有权,有一点要强调的是必须在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范畴之内。也就是说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是无节制地去获得。这个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产生大规模的骚乱和破坏行为。比如,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在法律上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和手段进行先占。 三、先占制度的价值 任何一项制度的规定,都具有合理性。对先占进行法律规定,在国家的民法中,也有其存在的价值意义。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体现物尽其用的价值,实现物有所归。 法律规定,先占的对象是动产,而且必须是无主的动产。因为动产无主,势必造成该动产的闲置和浪费,甚至会因为闲置而影响公众的利益或者社会生活秩序;而从小的方面来看,无主动产的闲置,无法发挥其效用,使得其使用价值浪费,从而造成社会总体价值地浪费。所以,为了促进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实行先占先得原则,正是为了促进物尽其用的目的,让先占人把无主动产归为己用,变成其资产,并多其进行处置和利用,可以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四、我国先占制度的构建 (一)现行立法及相关争议 2007年,我国第一次颁布了《物权法》,在第九章对所有权取得做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等,但未规定先占制度。在制定《物权法》时,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先占制度,存在着较大的争论。 认为我国不该实行先占制度的理由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形下,先占取得的范围太小,无论从哪方面来看,先占取得的可能性是很低的;而且我国是公有制社会,一切自然资源都为全民所有,先占范围基本不存在,因此,没必要规定。同时,反对派还认为确定先占制度,会对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产生危害;最后一点就是先占制度违背传统伦理,尤其是对拾金不昧等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地亵渎。 而赞成设立先占制度的则认为先占的对象是无主物,所以不可能对所有权造成侵害;对于反对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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