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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关系

论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关系   当前,社会管理以及创新提升到一个高度,说明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和模式与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还存在着不小差距。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从检察权的权力属性上来讲,能否成为社会管理及创新的主体,在社会管理中处于什么地位,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一直是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从厘清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出发,探讨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定位,讨论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性   一般而言,社会管理是指行政机关的职责,而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依据公权法定原则,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没有法律授权,能否行使行政权的部分职能,是理论上争议的焦点,也是行文的基础。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理解的广度和深度的问题,权力的“合法性”,是指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规范性基础,至于具体基础是习惯、法律还是道德,则要视实际情况而定。[1]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程度,有赖于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是否能够满足完成法律监督任务的需求。[2]可以说,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有其必然性,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社会管理内涵的多元化趋势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即是对传统观念的创新,也从而使社会管理的内涵呈现了多元化的趋势。社会管理创新也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领域,更是检察机关应该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   1.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趋势。传统的观念通常简单地强调政府是唯一正当主体,社会管理通常只表现为政府对于社会管控和治理。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到如今纷繁复杂、高度文明的时代,而我们国家又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单靠政府的调控不能解决很多问题,所以只有借助全社会的力量,解决传统意义上的社会管理无法解决和触及的问题。由此,社会管理的主体就不??能仅局限于政府。整个社会需要各种社会组织、个体等各方面成员的参与,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的统筹管理发挥多方面的合力。政府具有掌管全社会管理资源的优势,要对一个主体多元化的管理体系统筹规划,实现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从而使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管理形成一个有序组合、良性运行的有机整体。社会管理主体外延的扩大本身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具体内容,检察机关作为权力机关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在新形势下的社会管理体系有着特殊的意义。   2.社会管理手段的多元化趋势。取决于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同主体进行社会管理的手段方式方法也不同,具有多样性。尤其是社会管理是一项变化的系统工程,变化的经济社会形势需要各种手段去调控,如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手段,不管是社会管理还是对其创新都又依赖于不同思想、意见和利益诉求的表达、交流、撞击和解决,都需要实现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转变,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也会不断提高全社会社会管理的能力。   (二)检察权对社会管理的辐射性   从传统意义上讲,检察机关长期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具备典型的社会管理特征,所以从来就不是典型的社会管理主体。但检察工作本身又确实体现了社会管理及创新的职能,检察业务的属性、对象、领域使得法律监督的过程本身就成为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对社会管理具有辐射性。   1.执法办案的社会管理属性。应该说,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形式。间接参与即检察机关通过具体个案的妥善解决,在微观层面上达到化解社会矛盾、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效果,为社会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在稳定有序的状态中不断发展。[3]这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一种价值体现。检察机关具有三大块职能:通过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等各类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从而影响社会关系的各个层次和领域,具有社会管理的属性;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尤其是渎职犯罪,对社会管理领域公权力的实施进行刚性监督,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更能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和公务人员依法廉洁从政,通过重大责任事故的介入调查,促进相关企业将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职务犯罪的预防具有控制犯罪的社会管理性质,维护权力的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风清气正的环境;通过诉讼过程中对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等主体进行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大块基本职能通过执法办案打击犯罪、控制犯罪,监督公权力依法运行,使执法办案成为一种特殊的间接式的社会管理。   2.法律监督职能的宽泛性。法律监督不等同于诉讼监督,所以也就不局限于“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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