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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进社区 服务到身边;; (四)负责对城市违章建筑查处(主要是无审批手续建筑、少批多建、批低建高)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车辆占道停放点设置(包括临时停放点)设置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大型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设置审批;负责对不按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等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市区内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对制造影响周边工作和居民生活噪声污染以及违规运输、销售、存储、使用有烟煤等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活动。 (十二)负责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的相关活动。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停车场建设、渣土运输等其他工作,承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适用法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并报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备案。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案件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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