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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和有毒气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购置、安装、维护、使用和报废的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便携式氧含量分析仪的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电仪车间 4.1.1 负责公司范围内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4.1.2 负责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进行审核,参与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合格供应商的确定。 4.2 采购部 负责在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合格供方范围内组织商务谈判与采购。 4.3 电仪车间负责建立完善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技术档案; 5 管理内容 5.1 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的设置及更新 5.1.1 现役装置按照规范要求需要新增报警器的,应组织进行设计,以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5.1.2 通过工程项目安装或购置的各类报警器,由承建单位利用工程投资进行首次检定,交工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各单位日常管理。5.2使用场所 a) 进入生产工艺区、液氨罐区、阀室、压缩机房等区域时; b) 维修保养工艺区内仪器设备、进行置换、通球清管、吹扫、放空、排污、清理分离器等,可能产生有毒、等可燃气体的作业现场; c) 进入容器或受限空间内部时。5.2.1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5.2.2.1 使用场所 a) 维修、动火作业期间需要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的; b) 其它可能存在可燃气体,并且需要检测气体浓度是否超标的场所。5.3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使用 5.3.1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使用前应进行首次检定。 5.3.2 岗位人员应对报警器进行日常检查,发生报警及时检查确认,采取相应措施,发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5.3.3 报警器所在基层单位对因故障不能正常投用的报警器,应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或替代措施,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维修或更换。 5.3.4 输油气生产设施投用前,应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对现场报警器进行检查,确认全部正常运行,并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用。 5.4 报警器的日常维护 5.4.1 报警器运维承包商每年对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和便携式报警器分别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现场维护保养与校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4.2 仪表维修人员应定期对固定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内容包括: a) 检查过滤罩畅通,在雨后、雪后、风沙后用清水或者毛刷进行清理,不应让水或其他液体进入仪器内部。 b) 每季度用标准气体对设备进行一次校对,发现示值漂移应及时处理。 5.4.3 岗位人员应对现场安装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进行日常巡检,内容包括: a) 检查现场探测器外观整洁,确保扣丝部分紧扣。 b) 检查现场带显示的探测器,确保显示部位清洁,显示正常 c) 检查报警控制器与现场探测器的状态完好,确保发生故障或者报警后,能迅速而准确的找到报警位置 d) 对于设备的报警、误报、故障要及时记录,并汇总提交指定维护单位进行分析与检修。 5.4.4 基层单位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对便携式报警器的管理与维护,建立管理台帐。责任人应接受专业培训,每两周应对便携式报警器进行外观检查和自检系统试验,出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记录。 5.5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维修、停用和报废 5.5.1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维修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5.5.2 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报警器的运行情况及探头使用寿命,适当储备常用的备品备件,以便在报警器部件损坏时及时更换。5.5.3 因故需停用的报警器由基层单位技术人员填写“报警器停用申请”,经站队主管领导签字确认,上报所属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停用。使用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替代或其他安全控制措施。 5.5.4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维修后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并做好记录。 5.5.5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报废执行《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5.6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检定 5.6.1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定期检定必须委托具有国家授权资质的单位承担,检定单位对检定结果负责。 5.6.2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的检定周期不应超过一年,检定项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5.6.3 检定结束后,检定单位应及时出具检定报告和合格证,并由管理仪表的基层单位存档。 5.6.4 报警器、便携式检测仪检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检定不合格等情况,所属各单位应及时组织维修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汇总报电仪车间。 5.6.5 各分公司每季度应采用标准气样对报警器进行比对,及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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