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招商资工作考核实施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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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招商资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庐江县2011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各级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各镇、县经济开发区,龙桥工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各驻外招商局及其责任单位,各县直单位招商小分队及其他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直单位(以下统称各目标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组织。利用内资项目的考核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办、政府办、县纪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单位参加;利用外资项目的考核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各目标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和年度引进项目、利用内外资实绩情况,包括:对外来企业(项目)2011年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和新项目初始引荐人的认定。 (一)引进内资项目,指庐江县外、中国境内的各地投资者(包括庐江籍人士),以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捐赠以及无形资产入股等方式投入资金到本县建设的各类项目。 (二)新项目初始引荐人,是指2011年新签约,且已付清项目保证金和合同约定的首批土地出让金(租赁厂房的应付清合同约定的租金)(2010年考核方案表述为:已付清项目保证金和70%以上土地出让金,租赁厂房的应付清当年度租金)的项目的初始引荐人。一个项目原则上只确定一个引荐人,经审核确实有两个引荐人的,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据实认定第一、第二引荐人。申报为项目初始引荐人,必须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初始引荐人申请登记制度的规定,提供完备资料,否则不予确认。 第五条 考核方法: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实施。 (一)日常考核。县招商局以月统计、季调度(驻外招商局为月调度)、半年现场核查方式,对目标责任单位的招商工作开展情况,招商项目洽谈、签约、开工情况,以及项目外来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建立业务日常考核台帐。 (二)年终考核。县招商引资考核小组将采取现场抽查为主、材料审查为辅的方法,对目标责任单位申报的引资实绩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其结果由县招商局汇总上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和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六条 项目实绩确认 利用内资的项目实绩确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各类项目以县外投资者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引资实绩,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用房、配套设施、土地、设备、项目勘探设计等投入的资金,其中: 1、县外投资者独资新建项目,以实际投入的项目保证金、土地出让金(或租金)以及固定资产计算实绩; 2、与本县企业(个人)合资的,以县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实绩; 3、收购、兼并、租赁或承包经营本县企业的,以实际缴纳的收购、兼并、租赁、承包费用和新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引资实绩; 4、原有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以新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实绩; 5、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的,按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计算实绩,但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6、对在我县范围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金计算引资实绩。 (二)以下项目的确认标准为: 1、种植、养殖业项目,按当年实际投入的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和种苗投入计算实绩; 2、商贸、旅游开发项目,按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实绩; 3、市场开发项目,按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实绩; 4、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计入实绩,建设资金按市相关规定计入实绩; 5、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电子信息、高端制造、精深加工、生物技术、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项目到位资金按双倍计入实绩。 (三)下列项目和资金不列入考核确认范围: 1、投资规模不足50万元的项目; 1、国家、省垄断行业及所属企业常规布点项目; 2、企业流动资金、融资、垫资和向上争取资金等。 (四)重特大项目,属县领导引进的,不认定各有关单位为项目引荐人。项目落户地可按项目当年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25%分割引资实绩,其中龙桥镇、罗河镇、泥河镇、矾山镇境内的资源类项目,镇可按当年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50%分割引资实绩;直接参与项目引荐的单位(原则上只确定一个单位),也可按项目当年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25%分割引资实绩;只为项目提供签约、落户等服务手续的单位,不予分割实绩。 (五)共同引荐项目实绩分割标准:项目确为两个单位共同引荐的,统一按照第一引荐人70%,第二引荐人30%比例分割实绩。“飞地”项目实绩计入引荐单位。凡项目落户地为“飞地”项目和各驻外招商局、县直单位引荐的项目办理落户手续,提供落户服务的,落户地不得申报为项目引荐人。 (六)龙桥工业园、台农创业园与所在镇项目实绩分割标准。园区规划区范围内,园区管委会成立前已开工项目,实绩计入所在镇,已签约未开工项目,园区和所在镇各按50%分割引资实绩;园区管委会成立后新落户的入园项目,属所在镇引进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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