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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第十一章 劳动关系
第十一章 劳动关系 本章学习目标 1. 认识企业劳动关系的内容 2.了解我国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3.了解什么是集体谈判,认识集体谈判的发展过程和主要内容 4.德国、美国、日本劳动关系的特点和集体谈判的做法 5.了解中国集体谈判的制度 开篇案例 如何协调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之间的矛盾? 华为“万人辞职事件” 第一节 概 述 一、劳动关系(labor relations)的主要内容 企业劳动关系主要指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普通职工及其工会组织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权、责、利关系,主要包括:所有者与全体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普通职工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工人组织的关系以及工会与职工的在关系。 第一节 概 述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近年来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我国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表现在: 第一,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主体日趋明确 第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 第三,劳动关系日趋契约化 第四,劳动关系日趋不稳定性 第一节 概 述 三、当前我国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劳动关系的确立、变更、终止有很大的随意性。 第二、劳动关系中利益矛盾摩擦日益增多。 第三、劳动关系机制不健全,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 第一节 概 述 四、对策 1、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力度,及时查处劳动违法行为和劳动争议案件。 2、加快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主体自主协商机制。 3、全面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4、加快立法步伐,加大宣传力度。 第二节 集体谈判 一、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的理论渊源与特点 1、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的理论渊源 集体谈判理论来源于西方产业关系理论。 集体谈判是指劳资双方就有关劳动条件及其它有关劳动问题的谈判过程或方式。谈判的劳工方代表多为工会,而资方的代表可能是单个雇主,也可能是雇主组织。 第二节 集体谈判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集体谈判才在西方一些国家有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在二战后集体谈判才有了较大规模的发展,并使集体谈判成为西方国家劳资双方解决冲突的最主要手段。 最早开始对集体谈判进行研究的是享有“西方工会理论研究先驱”之称的韦伯。韦伯非常看重工会组织和集体谈判,认为工会组织和集体谈判不是一种暂时的体制,而是同社会中其它重要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一样,只要资本主义制度依然存在,工会组织和集体谈判就不会消失。 在韦伯夫妇之后的不少学者也对集体谈判做了超前性的研究和论述。 第二节 集体谈判 2、集体谈判的特点 (1)主体的双边性。 (2)内容的限定性。 (3)结果的约束性。 第二节 集体谈判 二、集体谈判制度的国际比较 1、 德国的工会与集体谈判 德国是实行这一制度的较早国家,也是推行集体谈判制度较好的国家,德国于1921年颁布了《劳动协约法(草案)》。1952年,德联邦议会又颁布了《集体合同法》,明确了工会和雇主协会的地位、集体谈判的规则、集体合同的起因、内容和程序,使整个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节 集体谈判 20世纪60年代以来,集体合同适用范围也由企业工会会员、雇主扩大到企事业单位全体成员,由某一地区或产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各产业和科研部门。集体合同的内容,由最初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劳动保护、扩大到录用、调动和辞退职工的程序、技术培训、休假期限、辞退补助金、养老金和抚恤金的支付,福利设施以及职工组织的权利和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办法等等。 第二节 集体谈判 德国的工会分为三级组织:基层是企业工会;其上是产业工会(全国共有16个产业工会组织,如金属制造业工会、煤炭采掘业工会、公用事业工会等);全国性的工会组织是德国工会联合会,简称DGB。 与工会相对应的雇主也有三级组织:企业是董事会;其上是产业雇主联合会;全国性的雇主组织是德国雇主联合会,简称BDA。 第二节 集体谈判 德国劳资双方谈判大多每年进行一次,谈判分别在国家、产业和企业三级劳资双方间进行,其中以产业级谈判为主,国家级的谈判达成的协议是产业和企业劳资谈判的基础和前提。这一点与美、英、法等国不同,该三国都是以企业级谈判为主。 第二节 集体谈判 2、 德国的工资谈判 在德国,自魏玛共和国以来,就实行工资自治政策,工资问题由劳资双方谈判确定。因此,德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工资低限即为某一企业或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集体工资谈判的主要依据是劳动生产率,通货膨胀率及企业利润再分配三个因素。 第二节 集体谈判 德国的工资合同制度体现出如下的优点 : 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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