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诉中能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DOCVIP

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诉中能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诉中能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

MC SYSTEMMC SYSTEM212012-05-31T14:42:00Z2012-05-31T14:42:00Z15MC SYSTEM11511.5606PrintCleanClean7.8 磅02falsefalsefalse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诉中能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由】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注]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2015.02.03 【案件字号】 (2013)甬东民初字第1603号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法官】 杨锦晶  徐家新  钱晓波   【文书类型】 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 金赛波、苑超,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王潜,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 童全康、郑炯,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判决结果】 【权责关键词】 无效  欺诈  催告  撤销  委托代理  合同  过错  管辖权异议  证明力  关联性  合法性  质证  诉讼请求  撤诉  独任审判  陪审  简易程序  中止审理  开庭审理  清算  查封  冻结  其他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4378916 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诉中能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甬东民初字第1603号   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495号和平创意广场谷庭楼8楼。   法定代表人:周巨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赛波、苑超,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桐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潜,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负责人:刘峰,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童全康、郑炯,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下称雅戈尔公司)为与被告中能国际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中能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称北京平安银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继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因审判人员变动,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戈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赛波、苑超,被告中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潜、被告北京平安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郑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北京平安银行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雅戈尔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浙甬辖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3)甬东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戈尔公司起诉称:2010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中能公司签订zngjx1号《中能国际煤炭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中能公司向原告出售电煤。2010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中能公司电汇煤款864万元,中能公司向原告交付煤炭13245吨,该合同双方履行完毕。2010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中能公司签订zngjmx2010020901号《煤炭买卖合同》,该合同为年度框架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中能公司购买煤炭,具体购买数量及交货时间等均待被告中能公司有货后再通知原告进一步确认。2010年3月3日,被告中能公司向原告传真发出两份装船信息通知单,通知原告有两批货物到港,并要求原告根据合同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的煤炭款。2010年3月5日,原告根据被告中能公司要求开具两张编号为ga/01ga/01的面额均为1000万元,原告作为出票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承兑,被告中能公司作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原告为此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交存足额票款2000万元。同日,原告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被告中能公司,被告中能公司出具收据。付款后,原告迟迟未收到货物,遂根据被告中能公司递交的装船通知单载明的内容向承运方天津东昇海运有限公司询问航次运输情况,得知该航次为空放航次,未参与任何运输业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中能公司交付货物,但被告中能公司一直未能交付。2014年4月30日,被告中能公司于致函原告称在zngjx1号合同项下,已委托张家口市秦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交付了货物作为面额2000万元的两张承兑汇票

文档评论(0)

2105194781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