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修正条文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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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修正条文对照表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本條未修正。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如下: 颱風: 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依據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或實際觀測,達各地所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風力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但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水災: 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 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或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無法通行、通行困難,或因地形變化確有危險之虞時。 三、地震: 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基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基準,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四、其他災害:地區因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電力供應中斷或通行困難等,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如下: 颱風: 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風力未達前目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但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低,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仍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二、地震: 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時。 三、洪水: 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二)根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第一款第二目,由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移列,並增列附表。 第一款第三目配合近年臺灣天然災害類型尚包括土石流致災,爰將上開因素納入規範。 第二款與第三款之款次調整。 增列第四款,因應氣候變遷多元,致災成因之不確定因素相對提高,部分地區於災害過境之後,始發生災害情事者,爰將上開因素列入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 其餘部分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之程序如下: 颱風警報期間: 通報權責機關及作業劃分如下: 直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並通報。 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依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前條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者,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並通報所在區域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四) 第四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二、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提供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淹水警戒等必威体育精装版資訊予各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醒災害狀況。 本條新增。 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一款第四目移列。 增訂第二款明定中央專業機關提供災害預測資訊機制,以應實務作業需要。 第五條 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各機關、學校之出勤處理方式如下: 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遇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明顯影響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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