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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问题操作实务
新三板股东问题操作实务(年初指导版)
挂牌新三板路径
因股东人数超200人股份公司直接违背《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股东人数的强制性规定,一直被摒弃在资本市场的考虑范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其修订意见,第一次正式将股东人数超200人股份公司纳入了监管范围,给予了其解决遗留问题实现身份合法化然后进入资本市场的法律路径和政策通道。具体方案是:先规范清理,然后经证监会核准为合格的非公众公司并纳入监管,从而具有了股份公司的合法身份,可以适用已有政策法律框架进入资本市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出台,为该类公司的规范提供了细致周详的可操作性方案,根据该指引,合规性审核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项:一是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二是股权清晰,三是经营规范,四是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2014年3月,江苏铁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成为国内第一家股东人数超200人股份公司新三板挂牌的成功案例。
股东确权难点与解决建议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对于股东超200人股份公司,股东确权达到80%比例以上,既是企业自身规范要求,也是证监会核准为适格公众公司和新三板挂牌的前置条件。实务操作中,股东确权比例能否达到80%比例,成为了券商及企业考量挂牌目标实现可行度及挂牌成本、挂牌日程的重要因素。结合到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托管实际状况,股东确权一般以三种方式进行:其一是企业自身办理;其二是券商主导办理;其三是股份托管机构牵头办理。
对于历史较久且股东人数较多的股份公司,股东确权工作量巨大,成本较高,一般耗时在半年至一年,费用在100万元—200万元之间,且结果难以预期。鉴于此,是否可以考虑对规则予以调整,对新三板挂牌中的股东确权,建议采用较之于主板规则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对于已经在股份托管机构登记托管,且资料完备的股东,是否可以不再经过股东确权程序,而直接将股东托管资料移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规定,存在特定情形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函。省政府对重大事项出具兜底确认函,已经成为企业主板上市的制度惯例,但如将主板市场的监管要求完全移植到新三板挂牌之中,会在实务操作中产生很多障碍因素,并已经逐渐表现出来。首先是程序繁琐,申报企业须从所在区县金融办逐级上报至省金融办,再报经省政府审核出具;其次,因时隔太久,政府管理机构和经办人员变动很大,省政府很难取得充分的判断依据从而决定是否出具确认函以及确认函的具体内容。
为降低企业工作成本,提高挂牌效率,可以考虑简化省政府兜底确认函的申报程序,公司可直接向股份公司设立审批部门进行申报;其次,对于设立时经省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明确批复设立的股东超200人股份公司,是否可以认为当时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履行审查和确认职责,而豁免第4号指引中的确认程序;再次,对于设立时间较久和过程资料不完备的公司,审查重点针对运行现状的合法性与规范性,而不再追溯历史。
为将200人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以及实现其正常发展的目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分别于2012年9月28日、2013年12月26日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审核指引》”)。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30659)成为首家挂牌新三板的200人公司。
截至2015年5月29日,共有12家200人公司申请挂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其中9家获得了证监会的许可,2家终止审查,1家还在审核过程中。本文希望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功案例的分析,对200人公司申请挂牌新三板的条件和流程进行梳理,对200人公司成功登陆新三板有所帮助。
一、200人公司形成的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的调查,200人公司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定向募集公司。是指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而设立的公司。定向募集公司主要产生于1992年至1994年期间。
2、社会募集公司。是指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前设立的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但不上市的社会募集公司。
3、设立、股权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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