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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术审评中心专家咨询会专家公开论证会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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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专家咨询会/
专家公开论证会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专家咨询,保证技术审评工作质量,根据《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专家咨询会系指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在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工作中,对需要咨询的技术问题请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以会议形式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的过程。专家公开论证会系指为解决中心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的重大技术争议问题以及重大、复杂科学与技术问题请专家以会议形式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专家咨询会:
(一)通过创新审查的医疗器械;
(二)通过优先审批的医疗器械;
(三)通过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
(四)同品种首个的医疗器械。
(五)其他产品在审评中的技术问题,由各分技术委员会自行研究解决,存在争议的可提交中心技术委员会讨论,确需咨询专家意见的经中心技术委员会同意后可提出专家咨询会申请。
第四条 专家咨询会审批程序
(一)主审人对所负责的审评项目,经审评确认需要召开专家咨询会且符合本规范第三条相关情形的,项目主审人应提交专家咨询会申请,拟定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方向、比例及会议所需时间(一般情况下半天),填写《专家咨询会申请表》(附1),明确所需咨询问题,确定是否需要申请人参会并报复核人。
(二)复核人对项目主审人提出的专家咨询会申请进行复核,同意后转综合业务处;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退回项目主审人。
(三)转入综合业务处的同意咨询申请事项应由综合业务处负责人进行确认。不符合本规范第三条情形的,综合业务处逐级退回。
(四)签发人签署审批意见。同意咨询申请的,将咨询申请转综合业务处,注册产品转入咨询状态,审评时限停止计时;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综合业务处,综合业务处逐级退回。
(五)根据产品审评情况,专家咨询会申请一般由项目主审人提出。各审评部门复核人、签发人也可根据有关情况提出咨询要求。
第五条 专家咨询会告知形式
(一)对于需要申请人参会的,综合业务处收到专家咨询会申请批件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关于召开专家咨询会相关事项的告知(附2),并负责收取回执,申请人应当在回执中明确回避会议时间及回避专家名单、理由。
(二)申请人在收到关于召开专家咨询会相关事项的告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反馈至综合业务处。
(三)综合业务处在向申请人发出关于召开专家咨询会相关事项的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若未收到回执或因申请人提供的信息错误而导致综合业务处无法发送关于召开专家咨询会相关事项的告知的,综合业务处直接按时限要求安排专家咨询会。
(四)对于不需要申请人参会的,综合业务处直接按时限要求安排专家咨询会。
第六条 专家咨询会工作程序
(一)如无特殊情况,综合业务处应在规定期限内(境内产品30个工作日,进口产品40个工作日)按照《专家选取操作规程》(附3)确定专家(存在疑问时,可请项目主审人协助确认),同专家商定会议时间和地点后,向申请人发送会议通知(附4),并负责收取回执,同时将会议通知抄送相应的审评部门,向专家发送会议通知(附5)等相关文件,并负责收取回执,将专家咨询会申请表、最终参会专家名单及其联系方式转交项目主审人。
(二)申请人收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会。如会议时间与申请人提出的回避时间不冲突,申请人不能按时参会的,会议照常进行。
(三)若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专家,应当由项目主审人填写“临时增加专家申请表”(附6),经复核人复核,并由签发人批准后转综合业务处,继续执行上述程序。
(四)如需要,审评部门可于会审前指定专家组组长。
(五)会议由专家组组长或项目主审人主持。
(六)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宣读会议议程、会议纪律及与会专家与本次会议咨询项目无利益相关或利益冲突的声明。所有与会专家应在会议开始前现场签署承诺书。
(七)项目主审人应当严格按照《专家咨询会项目主审人操作规程》(附7)操作,把握会议按《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专家咨询会会议议程》(附8)进行,协助专家组组长总结专家咨询意见。对于咨询意见有不同意见的专家,应留下个人意见。
(八)会议结束后,综合业务处将审评项目电子文档转项目主审人,注册产品技术审评恢复计时。项目主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注册产品提出审评意见,进入下一步审评环节,专家咨询相关文件一并归入产品注册档案。
第七条 专家咨询会有关要求及会议形式
(一)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召开专家咨询会前向申请人或代理人透露专家名单。
(二)参加专家咨询会的人员限于参会专家和相关审评人员。如需申请人参会的,申请方人员可到会介绍产品研制情况、临床试验情况,展示/演示样品,并对专家及相关审评人员提出的问题当场进行解答,但不参于专家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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