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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论文精品 缺陷产品法律规制
毕业论文
题 目 缺陷产品的法律规制
院 系
专 业 法 学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职 称 副 教 授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目 录
摘要 1
一、缺陷产品的界定 1
(一)缺陷产品的含义 1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2
(三)缺陷产品的种类 3
二、缺陷产品法律规制 4
(一)缺陷产品警示制度 4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5
(三)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7
三、产品责任的承担形式 8
(一)民事责任 9
(二)行政责任 9
(三)刑事责任 10
四、完善缺陷产品法律责任的思考 11
(一)责任主体 11
(二)归责原则 11
五、小结 12
参考文献 13
英文摘要 15
致谢 16
缺陷产品的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人们对于产品的要求逐渐由价廉转向物美,人们更加注重产品拥有简约美丽的外观,科学合理的设计,优越安全的性能。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缺陷产品,我国对于缺陷产品没有完善的立法,人们在概念上会把缺陷产品与相关概念混淆,在产品责任上的规定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文章将就缺陷产品的概念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缺陷产品的法律规制,缺陷产品的责任承担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探讨。
关键词:缺陷产品;概念区分;法律规制;产品责任
最近,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因其生产的汽车存在缺陷而在全球召回数百万辆汽车。丰田公司在被爆出所生产的汽车存在缺陷后,积极地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在美国召回的汽车就已超过了八百万辆,并接受了支付美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开出的1637.5万美元罚单只召回了7.55万辆RAV4车型《重述》第402条A款规定:销售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者应对最终使用或消费的人因此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欧洲共同市场产品责任法草案》的前言指出:“当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所期待的身体或财产上的安全时,产品就存在缺陷。”《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6条规定:“在考虑了所有的情况后,若产品未能给人们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程度,那么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没有达到人们有权期待的程度,那么产品就存在缺陷。”可见国外有关产品缺陷的定义更多的注重于产品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知,判断一个产品是否是缺陷产品有两个标准:一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另一个是相关的生产标准。前者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弹性,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后一个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审判机关在审理产品责任案件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产品标准以作出正确的判决,另外量化的生产标准也有助于原告获得赔偿。但产品的生产标准是依据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制定的,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不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所以,产品的标准往往与实际的科学技术水平相脱节,致使之前科学的标准不再科学,这样就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我国在缺陷产品认定上的双重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及法律责任追究上的不公平,应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不合理危险标准和生产标准在法律适用中的不同地位,即明确不合理危险为上位标准,生产标准为补充标准。生产标准可用来具体判明产品存在缺陷,但符合生产标准的,并不能因此就否认存在缺陷,如果产品仍然存在不合理危险,也应确认为有缺陷。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共存于我国有关产品质量的立法文件中的三个概念。散见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合同法》中。在上述的法律文件中,除《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外,“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均未有明确的定义。因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三者常常被混乱的使用,为了我们进一步研究缺陷产品相关法律制度得需要,我们必须明确界定这三个术语的区别。
1.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
(1)两者判断标准不同
根据缺陷产品定义的阐述,可以得出我国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两个标准:一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另一个是相关的生产标准。而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瑕疵的标准是看产品是否具有“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或出卖人所有保证的品质”。
(2)两者责任的性质不同
产品缺陷引起的是产品责任,即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世界许多国家产品责任发展来看,大体是经过由合同责任向传统侵权责任再向特殊侵权责任的发展过程”。而产品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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