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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立医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公立医院章程制定,推进公立医院依法治院,使公立医院成为高效、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举办的医院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公立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和履行公益性职能的基本准则。公立医院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管理机制和开展社会协同。
公立医院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出资人)、卫生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医务人员、患者、社会团体与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 公立医院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益性本质和社会主义办医方向,坚持民主原则和从实际出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遵循医疗卫生发展规律,推进公立医院科学发展;应当促进公立医院改革与创新,围绕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服务患者、加强经济与财务管理、推进医疗卫生科技进步、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任务,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行业监管与运行监管,保护和推广公立医院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公立医院民主管理、权利制衡、激励与约束的体制、机制,反应公立医院公益性、生产性与经营性的服务特色。
第五条 公立医院的举办者(出资人)、主管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政府与公立医院的责权和管理边界,实现权责统一。明确公立医院的办医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公立医院举办者(出资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公立医院的办医自主权。
第六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条 章程应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载明公立医院以下内容:
(一)医院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医院的地点、住所地;
(二)医院的机构性质(包括所有制形式和经营目的)、功能定位、办医方向;
(三)经主管卫生的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医级别、等级、类别和规模;
(四)医院的主要临床医学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医院的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运行机制;
(六)医院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七)医院的举办者(出资人)对医院进行管理或绩效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医院负责人的选拔、聘任与退出机制,举办者(出资人)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八)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九)医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制变更事由,院徽、院歌、院训及医院标识系统、医院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医院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公立医院管理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医疗与护理服务、经营与财务管理、医学技术开发、科研与教学、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公益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各类科室(临床、行政职能部门)和专业;
(三)制订医务人员招聘、使用和管理方案,科学合理配置医务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选拔医学人才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医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确定医院岗位设置、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的原则与方案;
(六)医院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七)其他医院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医院基层委员会监督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公立医院党组织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通过制度设计,党委、纪委、工会等部门共同对院长及其行政班子进行约束与监督,实现在医院内部真正的权力制衡。
章程应当明确院长作为公立医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执行党委制定的医院宗旨和发展规划,全面负责医疗与护理服务、经营与财务管理、科研与教学、及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十条 章程应当根据公立医院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医院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明确医院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公立医院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党委监督、院长负责、院务公开和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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