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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民事与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模拟

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一审程序模拟 主讲:刘梅湘 教授 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一审程序模拟 谢谢大家! *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 目 录 第一节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任务及意义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包括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简易程序。   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在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作出正确的判决,从而使罪犯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惩罚,并使到庭旁听的人及其他公民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 官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 第一审程序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活动来看,审判是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第一审程序又是审判的法定的必经程序。   2、第一审程序集中体现刑事诉讼法各项基本原则,从而既集中地体现我国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和法制精神,保证正确地惩治犯罪,保障无辜,又直接、具体、生动地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   3、从诉讼效率来看,正确地进行第一审审判,还可以减少上诉、申诉案件,减轻法院和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以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审理周期。 二、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3、是否附有证人名单; 4、是否附有证据目录; 5、是否附有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者照片。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应当先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 依法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3.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于  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 4.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5. 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告案由、  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三)开庭审判   法庭审判程序可以依次分为五个阶段:开庭、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1、开庭   开庭,就是审判长宣布法庭审判开始,也是法庭审理的准备阶段。开庭阶段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1)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2)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3)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4)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等诉讼权利;  (5)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有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当庭对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核对的活动。法庭调查应当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1)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进行陈述; (3)对被告人讯问和发问; (4)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出示物证、宣读书证,审查核实其他证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案件情况和证据,当庭发表意见,并进行相互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应当依照以下顺序进行: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辩护人发言。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对于主要事实尚未查清或者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审判长应宣布暂停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恢复法庭辩论,如果恢复调查后,仍未查清的,应当休庭延期审理。 4、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剥夺。 5、评议、宣判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 议庭评议秘密进行,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笔录。合议庭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   凡重大或疑难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判决的,应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所作的判决一律公开宣判,宣判的方式可以是当庭宣判,也可以是定期宣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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