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的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GB16487.2199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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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的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GB16487.21996

控制标准与要求 对进口废物原料中禁止夹带的及限制夹带的各种夹带废物作了定性及定量的规定。该部分是标准的主体,是我们在现场检验、判定进口废物原料是否符合环控要求的具体依据。 具体分为两个方面: 对进口废物原料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要求 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夹带物的要求 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要求(一) 对进口废物的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标准统一了限制指标: 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 cm2 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 Bq/cm2。 对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的要求,主要有59Ni、63Ni、54Mn、60Co、65Zn、55Fe、90Sr、134Cs、137Cs、235U、238U、239Pu、241Am、152Eu、154Eu、94Nb、不明成分的β-γ混合物、不明成分的α混合物等共18种放射性核素。 放射性物质污染控制要求(二) 59Ni 3x103 63Ni 3x103 54Mn 0.3 60Co 0.3 65Zn 0.3 55Fe 300 90Sr 3 134Cs 0.3 137Cs 0.3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下表的限值。 235U 0.3 238U 0.3 239Pu 0.1 241Am 0.3 152Eu 0.3 154Eu 0.3 94Nb 0.3 不明成分的β-γ混合物 0.3 不明成分的α混合物 0.1 对进口废物原料夹杂物的要求 尽管各标准的控制标准与要求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是分三个层次对进口废物的夹杂物进行规定的。 第一个层次:禁止混有的夹杂物。 第二个层次:严格控制的夹杂物。 (各种废物原料均规定不得超过万分之一) 第三个层次:一般控制的夹杂物。 (视废物原料不同品种不得超过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二不等) 禁止混有的夹杂物(一) 禁有物---共同要求: 放射性废物; 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禁止混有的夹杂物(二) 禁有物---特殊要求 A.废纤维---除棉籽外的植物种子和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枝叶; B.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废船舶、废汽车压件---含多氯联苯废物; C.废电线电缆---油封电缆、光缆,铅皮电缆; D.废五金电器---未清除绝缘油材料的变压器、镇流器和压缩机; E.废船---未经洗舱的废油船禁止进口 F.废塑料---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应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和污渍 严格控制的夹杂物(一) 严格控制的各类夹杂物的总重量控制在其重量不得超过该批进口废物原料重量的万分之一。 严格控制的夹杂物(二) 严控夹杂物---共同要求: 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废感光材料(废塑料标准中为“含有感光物质的胶片”); 密闭容器; 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严格控制的夹杂物(三) 严控夹杂物---特殊规定(万分之一): 骨废料---具有腐臭味或刺激性异味的骨废料; 废 纸---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纸,被灭火剂污染的废纸; 废纤维---棉籽; 废电机---废电机中可剥离的油污; 废塑料---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 废 船---废船货舱中油及油泥的残留量。 严控夹杂物---特殊规定 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曾经盛装液态和半固态危险化学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废碎片,应清洗干净方可进口;进口者应向检验机构申报容器、管道曾经盛装或输送过的危险化学物质的主要成分。 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四) 严控夹杂物---特殊规定 废有色金属:废有色金属夹杂的粉状废物(冶炼渣、除尘灰等)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有色金属重量的0.1%。 废船舶:除上述各条所列夹杂物外,采取拖航行形式进口的废船舶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携带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其轻吨的0.05%. 废船舶中作为船舶本身的隔热和绝缘材料的石棉含量不应超过其轻吨的0.08%. 严格控制的夹杂物(五) 严控夹杂物---特殊规定 废汽车压件:进口废汽车压件应拆除或清除废汽车本身的下列组成,这些组成部分的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总重量的0.01%,包括 A.安全气囊; B.蓄电池; C.灭火器、密闭压力容器; D.机油、齿轮油、汽油、柴油、制动液、冷却液; E.制冷剂、催化剂; F.轮胎。 严格控制的夹杂物(六) 一般控制的夹杂物(一) 一般夹杂废物是指某种废物在加工利用过程中无法直接利用的其他夹杂废物(例如:......)。因各种废物对环境影响的危害程度不同,环控标准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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