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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信息查询制度

附件1: 远安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信息查询制度 第一条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以下简称“两公开”)信息查询,坚持公开、便民、免费的原则,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办事。 第二条 远安县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主要采取两种登录方式进行查询: (一)登录“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点击“远安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 (二)登录远安网,点击“远安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 第三条 全县“两公开”信息查询点,统一名称为“远安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查询点”,实行分层分块设置: (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大厅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中心查询点; (二)在县直党政群机关和各乡镇政府机关、财政所、矛盾调处中心设立普通查询点; (三)在全县中学、中心小学设立查询点,开展“两公开”查询开放周、开放日、信息技术课课前五分钟查询活动,接受群众或学生家长委托学生查询。 (四)全县网吧作为社会查询点,根据群众要求,提供上网查询服务,指导和帮助群众查询。 以上(一)、(二)、(三)类查询点均实行免费查询服务。 第四条 查询点由县“两公开”办公室统一设置,所在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应做到有查询指南、有桌椅茶水、有文具用品、有监督电话、有意见簿(或意见箱)。 第五条 各查询点应设立政务公开宣传栏,张贴《查询点服务规范》、《查询告示》、《咨询投诉办法》、《网站登录查询程序》等,为群众上网查询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六条 查询点应制定服务规程,落实专人服务,热情接待并耐心指导群众上网查询,做好查询记录,及时向县“两公开”办公室反馈信息和意见。 第七条 人民群众查询后的疑问、问题、投诉意见,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意见箱或口头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投诉。 第八条 县“两公开”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查询点建设进行检查和考核,将人民群众上网查询次数、答复和处理人民群众咨询、建议和投诉情况、人民群众对查询点建设的满意程度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定期进行考核通报。 附件2: 远安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录入更新制度 第一条 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以下简称“两公开)信息录入更新工作,由县”两公开”办公室负责。其下设的资料预审组和县财政局、县委编办职能股(科)室互相配合,具体负责各单位上报更新信息的预审、核准;信息录处组具体负责更新信息的录入、技术处理、上网公开和网络维护。 第二条 凡“两公开”信息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当按照“两公开”的有关要求,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更新指南,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第三条 各单位按照县财政与编制部门的要求和提供的相关表格采集更新信息后,应严格按照“五级签审制”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对于未经审批的更新信息,不能上网公开。 第四条 “两公开”信息更新的时限: 1、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应当在收到和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同时采取其他形式公开; 2、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专项资金,必须在专项资金分配到个人或项目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上网公开; 3、对各种职称性质的考试、考核结果以及有关检查结果,必须在结果出来后15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4、各类新增(或减少)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网公开; 5、对网上咨询、建议、投诉的答复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6、所有更新的公开信息在网上保留时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五条 县“两公开”办公室和各相关单位,要完备“两公开”更新信息的手续,同时要加强政务公开更新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强化信息更新责任,加强纪律监督。对于错误录入、迟延录入、无正当理由超越公开时限的,分别追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3: 远安县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及时公开制度 第一条 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以下简称“两公开)办公室主任和下设的资料预审组、信息录处组,以及县财政局各业务股室、县委编办综合科负责人,分别为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及时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 县“两公开”办公室信息录处组,负责公开信息的录入和网上传递,保障“两公开”信息及时公开。 第三条 为确保公开的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县财政局、县委编办职能股(科)室和相关二级单位,以及“两公开”相关成员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信息录处组提交需要公开的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打印文本,该文本必须通过预审程序经过“五级签审制”审批,同时要附电子文档,并与信息录处组办理信息传递手续备查。 第四条 县“两公开”办公室信息录处组,要配备专门信息录入人员,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责任,确保录入的信息完整无误。所有信息录入前,必须查验资料预审“五级签审制”各个环节的手续是否完备。对于手续不完备的信息内容不得录入。 第五条 财政与编制政务信息,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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