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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人工影响天气的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

简述人工影响天气的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灾害性天气频繁发生及各种大型活动对特定天气进行控制的需求增加,人工影响天气活动越来越频繁,而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却有所滞后,在我国大力提倡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对此问题的研究亟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行为成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从法律价值、法律制度构建方面,完善人工影响天气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人工影响天气;雨云资源;环境权   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界定: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我国是气象灾害最多的国家之一,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约占各种自然灾害损失的70%。此外,越来越多的大型活动的举行对天气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规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的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要加强空中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然而,在人工影响天气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河南省人工降雨未预报给农民造成损失、高炮走火射死路人、重庆彭水人工降雨酿惨剧等负面事件。目前我国有关人工影响天气问题的法律研究也甚为欠缺。如何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调控大气资源,克服人工影响天气的片面功利性,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一、人工影响天气行为的法律属性探讨   对人工影响天气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离不开对人工影响天气行为的法律属性的探讨。人工影响天气的法律属性的界定是人工影响天气法律制度完善的逻辑起点,关系到人工影响天气行为从决策到实施再到评估与损害救济等一系列的制度设计。   根据我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人工影响天气行为至少应包含两个要素:其一,对象特定性: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是运用科技手段直接针对大气的活动;其二特定目的性:人工影响天气的行为应为有目的地影响大气的活动。两要素缺一不可。现阶段人工影响天气的种类主要有:人工降雨、人工消雾、人工防雹、人工削弱台风、人工削云、人工防霜冻、人工抑制雷电等。在所有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人们最常进行的就是人工增雨作业。由于人工影响天气的作用对象为大气中雨云资源,所以学者大多数从雨云资源的产权入手推导人工影响天气行为的性质。   从学者的研究现状来看:前期研究的学者认为雨云应当可以在物权中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呼吁重审物权法调整的范围及民法作用的空间。这其中有学者认为将雨云资源确定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会导致雨云资源无法流通从而出现配置问题,因此需要建立有别于雨云所有权的雨云权利。独立于雨云资源的雨云权为全人类共有。[1] 还有学者认为雨云资源的产权属于水资源产权范畴,因此雨云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雨云资源使用权的取得,应当确立为由国家登记核发使用权证,或依法以签订合同形式确认,这种使用权一旦设立就应当受到物权法的保护。[2]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人工影响天气是一种以雨云权为依据的准物权行为。   最近一年来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学者开始对人工影响天气展开深入研究。有学者认为雨云资源不是民法上的物,不是水权的客体,不为《水法》所调整不应当视为水资源的一种,应为气象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类共同共有,国家只享有合理使用权。另有学者从雨云资源形成的过程分阶段研究认为雨云资源与现行作为物权客体的水资源具有单向转化性。雨云降落过程使空中的雨云成为一种潜在的、可以转化为水资源的自然资源。这使得界定雨云资源的产权成为必要。享有雨云资源的主体是国家,且雨云资源只具有所有权架构而在其之上无法设定包含用益内容的他物权。此学者进一步得出了以对雨云资源利用为基础的人工降雨行为应是以公权力为依据的公法行为的结论。[3]   在笔者看来,学者们对雨云资源产权归属的精心研究以期能以此断定人工影响天气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属性这一先定前提是有问题的。雨云资源的产权归属与人工影响天气行为的性质并没有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并不能说私人有雨云资源的他物权,人工影响天气的活动就定性为准物权行为,也不能说雨云资源归国家所有则人工影响天气的活动必为公法活动。不论雨云资源归属于全人类共同共有还是国家所有,抑或雨云资源所在地的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人工影响天气的行为都可以实施,关键问题在于是由谁实施,是只能是所有者有权实施这一行为?还是统一由国家实施而他人不得有所行动?即便是由国家所有,其实施者未必不能是私人;反之,若是私人所有或拥有他物权也不能排除由国家统一实施而个人不能染指。所实施者的地位和性质不同可能所要求的法律体系也就相应有所不同,而这并不是雨云资源的产权归属所能解决的。   那么究竟应由谁来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呢?笔者认为应视不同的实施条件而定。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由于国家以外的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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