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答案及解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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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答案及解析

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答案及解析 钟秀勇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①A选项中,甲应允乙同看演出,在甲、乙间成立好意施惠关系(情谊关系)。根据通说,好意实惠不成立合同关系,乙不得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好意施惠关系本身虽不排除侵权责任的成立,但需要有独立的侵权事实发生,否则,仅一方当事人违反好意施惠中的约定或者承诺,并不构成侵权。本选项中,甲除了爽约外,未实施其他侵害行为(特别是不存在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乙不得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综上,A选项不当选。②B选项中,乙遭受的损失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纯粹经济损失”,指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损失。在我国,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分两种情况:(a)《合同法》上的处理模式:债务人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获得赔偿,但受可预见规则限制。此外,一方当事人构成缔约过失(或者违反后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也可获得部分赔偿。(b)侵权法上的处理模式:首先,故意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获得侵权法上的救济;其次,违反法定义务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获得侵权法上的救济;最后,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不能获得侵权法上的救济(例外情况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受害人对加害人存有合理的信赖)。本选项中,甲、乙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乙不得对甲主张合同法上的责任。甲无损害的故意,亦未违反法定义务,甲、乙间亦无特殊关系(故乙不能对甲产生合理的信赖;此外,也很难认定甲对乙的损失存在过失),故乙不得就纯粹经济损失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综上,B选项不当选。③C选项涉及所谓的“忠诚协议”的效力,涉及立法热点。夫妻互享配偶权,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构成对对方配偶权的侵害。夫妻双方对此事先或者事后约定的损害赔偿协议,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有效。《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6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综上,C选项当选。④D选项亦涉及好意施惠关系,不当选,理由同前述。 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答案】D 【解析】①《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仅适用于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无适用的余地),其构成要件有三:(a)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b)利益的严重失衡发生于合同成立之时;(c)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的故意。A选项不当选,理由有二:第一,判断利益是否严重失衡须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考虑支付的价格与市价是否大体相当,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愿意接受,即使价格上存在重大差距,但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愿接受,也不能认为构成显失公平。甲虽然事后颇为后悔,但订约当时是志在必得,因此,不能认定利益严重失衡。第二,不存在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主观要件。②《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a)当事人对合同的要素发生错误认识,且错误系属重大;(b)因错误作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c)发生错误者因此遭受较大损失。甲并未发生错误,故与重大误解无关,B选项不当选。③《民法通则》第12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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