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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个人债权债务承诺书.doc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个人债权债务承诺书
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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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人
2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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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人
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
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以及有无其他需要到期偿还的贷款。
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准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
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2 债务人
债务人
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论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 论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
摘要:提单作为国际贸易的枢纽,其价值已远远超出了它作为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证明的一纸单证。提单在签发之后可能经过多次转让,最终在目的港提货的 往往不是托运人而是提单持有人。提单持有人的权利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提单持有人;承运人;提单债权关系
一、提单债权关系的概念及发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所代表的权利按其性质不同分为提单 物权和提单债权。提单物权关系体现为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推定占有关 系。提单债权关系是指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基于提单而产生的直接权利义务 关系。提单债权关系和提单物权关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提单法律制度的基础。 提单债权关系是随着提单的发展逐渐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英国1855年《提 单法》和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在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建立了直接 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海商法》第78条也明确规定:“承运人和收货人、提单 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二、对提单债权关系理论依据的各种理论分析
对于提单债权关系的理论依据,学者们各抒己见,莫衷一是。总体来看有以下 几种观点:
1合同转让说
合Si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情况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 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1]。持此种观点 的人主张,承运人在应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之后,提单的转让使得收货人与托运 人之间进行了一次合同让与,收货人因受让提单而成为运输合同下的新的主体, 提单所证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移。司玉琢教授在《新编海商法学》中即持此 种观点[2]。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合同转让学说至少不能合理解释如K 问题:第一,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与提单的内容不一致时,依据合同转让理 论,提单持有人作为合同的受让人,仅仅是对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而无权改变原 运输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在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原运输合同项下具体的 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即使这种承托双方的特别约定没有在提单中载明。而这 与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悖:《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 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第二,依合同转让理论, 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是因为提单的转让而产生的。这一理论的前提是 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是 货物收据而不是运输合同或其证明,此时很难说明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 运输合同关系。第三,依据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转让,尤其是债务的承担和债权
债务的概括转移,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而在载 有“运费到付”的提单中,依据航运实践,一般应理解为由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 向承运人支付运费,但是这种债务的承担仅仅是由于提单的转让这一法律行为, 并不存在提单持有人与托运人或承运人达成合意。这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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