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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看UCP实施下的电子信用证拒付问题.doc
由一则案例看UCP600实施下的电子信用证拒付问题
龋一
麓 辅 巅 髓
为适应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
领域的广泛应用 ,国际商会在《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
基础上,于 2002年推 出了《(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
则》(国际商会 eUCP1.0版 ,后
UCP600的出台又升级为 eUCPI.1
版),对信用证业务中电子交单 的
有关问题适 时做 出了专 门规定 。
伴随着近年来电子信用证的广泛
使用,如何在 UCP600与 eUCP1.1
版规则的双重要求下有效避免电
子信用证拒付 已成为不可回避的
现实问题。
一
、案例介绍
某A国出口商收到 B国开证
行开出的一份电子信用证,该信
用证标 明受 eUCP1.1版 本约束 。
信用证要求发票、提单 、保单等单
据提交电子单据,但由 A国商务
部出具的原产地证需要提交纸质
正本单据。信用证规定装运 日期
为 5月 3日,议付有效期为 5月
25日,后因受益人担心租船订舱
有困难,征得相关当事人 同意后
开证人将信用证装运期修改如
下 :Latest shipment is extended to 7
th may ,2011.AII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remain unchanged,但同
时却将货物数量从先前的 100吨
■ 黄 萍 兰州商学院
减至80吨。出口商按合同要求,在
5月 7日安排 100吨货物运 出后,
于 5月 8日制作 电子发票,并将电
子提单和保单以及其他单据一同
发给开证行 。正本原产地证(载明
装船 日期为 5月 7日)则直接寄至
开证行。开证行系统于 5月 10日
收到受益人提交 的注明 eUCP1.1
约束、电子记录提交地点与纸质单
据提交地点的电子单据。
5月 lJ日开证行系统突遭病
毒入侵,导致 电子记录破损无法
读出。应开证行的要求,受益人于
5月 l1日重新提交 了电子单据 ,
但再次提交的电子单据没有注明
受 eUCP1.1版本约束 ,同时缺失
电子记录提交地点与纸质单据提
交地点。5月 27日受益人提交 5
月 7日签发的 100吨提单单据向
银行议付,却正逢当 日银行停电
歇业 ,5月 28日 (银行正常营业)
受益人再次提交单据议付,开证行
在收到所有单据并审核后拒付,理
由是交单过期且单据之间存在不
符点。
二、案例分析
(一)电子单据与纸制记录出
单日期、提交地点存在不符点被
忽视
eUCP1.1交 单 中规 定 :eUCP
信用证允许提交电子记录者,则必
须注明提交电子记录的交单地点:
允许提交电子记录和纸制单据者,
还必须注明提交纸制单据 的交单
地点:电子记录可以分别提交,无
须同时提交;若 eUCP信用证允许
提交一条或多条电子记录,受益人
有责任 向接受交单的银行提供表
明交单完毕的通知。该通知可以
电子记 录或纸 制单 据 的方式做
出,同时必须注明有关的 eUCP信
用证。如果银行未收到受益人的
此项通知,将被视为未曾交单。电
子记录的交单地点意指电子地址,
电子地 址是指互联 网上 的 IP地
址,同时也应该包括 e.mail地址。
此规则 中单据的提交方式为纸质
单据和 电子记录的混合提交,此
时应分别注 明电子记录和纸质单
据的交单地点。
本案例中,受益人未能对再次
提交的电子单据依照 eUCP1.1交
单中的以上规定做仔细核查,造成
电子记录提交地点与纸质单据提
交地点缺失。同时,由于电子发票
的出单 日期是 5月 8日,而正本原
产地证却是 5月 7日。因上述两项
交单事项不完整而形成 明显的不
符点。
(二)信用证修改注意事项与
修改条款全部接受原则被漠视
UCP600第十条规定“未经开
证行 、保兑行 (如有 的话)及受益
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
得撤销;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
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
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
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
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
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
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
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
受益人 已做 出接受修改的通知 ,
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对 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
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
的通知;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
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
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本案例中,受益人在提交单据
议付时,接受 了信用证修改事项
中的最迟装运 曰为 5月 7日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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