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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精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及《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价格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
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应在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公告文稿及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
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
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真实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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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
述。
准确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
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
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
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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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
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
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
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
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投资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草
案的编制,董事会秘书初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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