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速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3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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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速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3月)

、 、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 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1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 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 2 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证 券事务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 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3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 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 四十七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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