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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的限制特留份制度硕士毕业论文

遗嘱自由的限制与特留份制度 内容摘要 同任何自由一样,继承法上的遗嘱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是遗嘱继承制度的本质要求。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通过特留份制度来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即使是奉行权利至上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规定了类似于特留份的制度来保障特定权利人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现行继承法立法上的粗疏导致对公民遗嘱自由的限制流于形式,严重损害了近亲属的利益,有违我国传统的家庭人情伦理。本文拟通过对现代世界主要国家的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状况的介绍与评析,分析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并通过对特留份制度的重点阐述,提出我国引进这一制度的立法构想。 本文除序言和结束语外,主体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遗嘱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围绕遗嘱自由与限制概括介绍了遗嘱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状况,力求用历史方法展现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演化,为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提供历史的参考。 第二部分:遗嘱自由和限制的理论分析。本部分对遗嘱自由进行合理限制的必要性从法哲学、伦理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以求为我国遗嘱自由制度进行适当限制的合理性提供相关理论依据。 第三部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遗嘱自由限制之立法比较。对现代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遗嘱自由限制立法进行分析评价。主要运用比较法学重点介绍了其他国家有关特留份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定,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构建提供相关立法经验。 第四部分:我国大陆关于遗嘱自由与限制的立法现状及评析。对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状况进行分析,重点提出了我国的必留份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弊端,并将其和国外的特留份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特留份制度在遗嘱自由的限制方面优越于我国的必留份制度。 第五部分: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首先从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角度对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了阐述。然后提出了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想,涉及特留份的篇章体例、特留份的权利主体、特留份的数额、特留份的扣减权、特留份的请求权时效、特留份的放弃与剥夺等几个方面。 序言 遗嘱继承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经过长期的发展变化,近现代意义上的有关法律规定已与古罗马法时期的规定相差巨大,但是作为遗嘱继承制度源泉的古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却是不容忽视的,其所确立的遗嘱自由原则一直以来成为世界各国继承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公民意思自治的民法价值理念,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财产权的彻底保护。然而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自由的基础是法治,法治意味着对自由必须加以限制,无限制的自由将导致不自由。遗嘱自由同样如此。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减少和预防继承纠纷、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各种制度措施对遗嘱自由进行适当限制,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规定特留份制度。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继承法承认和保护公民的遗嘱自由,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主要是通过我国特有的“必留份”制度。但是,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的现行继承法由于受到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已经凸显出了一些明显的缺陷,对目前社会现状下的一些家庭继承方面的突出矛盾的法律解决显得力不从心,导致出现了一些社会争议较大的继承纠纷案件,给现有的司法实践活动带来了明显的困难。重新审视现行的继承法律制度,深入解析遗嘱自由原则,努力挖掘现行继承法的缺陷和不足,借鉴世界其他国家优秀立法经验,补充完善符合我国国情与民风的法律规范已成为我国继承立法的当务之急。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外遗嘱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考察,努力从社会学、法哲学等角度探究遗嘱自由的深刻内涵及对其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并且主要利用比较学、历史学的方法介绍和评析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大陆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状况,借鉴已有学术成果提出对完善我国遗嘱自由与限制的一些看法,力求能对我国继承法的发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第一部分 遗嘱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遗嘱继承制度 (一)古罗马时期的遗嘱继承制度 遗嘱继承制度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而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与私有制具有密切的联系,是在私有财产的出现和私有制的确立之后才最终形成的。至于奴隶社会遗嘱制度的起源问题,在学术界尚存在争议。现今保存最完整、最早的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是有关遗嘱继承的最早记载。该法典第171条规定:“…配偶取得自己之嫁妆及其夫所给且立有遗嘱确定赠与孀妇之赡养费,并居于其夫之住宅,享有此一切以终其身,但不得以之出卖,至其身后仅归其子女所以。”但据现有的史料记载,罗马法时期的遗嘱制度是奴隶社会遗嘱制度的典型代表,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遗嘱法律制度。正如梅茵所言“含有遗嘱的法律,都是来自罗马法律的。”《十二铜表法》中首次正式肯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其第4条规定:“凡在自己临终时,对有关自己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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