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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护毕业论文

目 录 前 言 1 一、死者人格利益的概念分析 1 (一)人格权与人格利益 1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涵义 2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2 (一)死者人格权利保护说 2 (二)近亲属利益保护说 2 (三)死者人格利益继承说 2 (四)死者法益保护说 2 (五)社会利益保护说 3 三、死者人格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3 (一)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符合立法价值取向 3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符合维护近亲属及社会利益的需要 4 四、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4 五、死者人格权益司法保护的建议 5 六、关于在死者人格权益保护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5 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历来是民法研究的一个话题。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在我国完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问题的研究,简要介绍了我国当前立法规定的不足,并对我国立法完善作出建议。 [关 键 词]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法律依据;必要性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deceased personality XU Pei-tian Abstract: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deceased personality has always been a topic of civil law studies. The interests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deceased personality has a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our country.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deceased personality theory research,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provisions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and Legislative Perfection in China. Key words:Personal Rights;Protection;Legal basis;Necessity 前 言 人是具有社会属性的动物,人格权的存在是人的社会属性的重要体现,是人所固有的一种权利。但每个人都免不了死亡,随着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其生前所享有的人格利益是否值得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就成为法律上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公民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不复存在。但不能否认的是,当公民死亡后,原先归属于其本人的某些权利并未因其生命的逝去而消失,仍然存在并受到民法的保护。那么,那些权利属于应当予以保护的死者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应当如何保护,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死者人格利益的概念分析 (一)人格权与人格利益 在讨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之前,我们先来探讨一下人格权与人格利益的概念问题。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经法律认可,作为民事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所谓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必须的权利。在民法上,人格利益可分为具体人格利益和一般人格利益。具体人格利益是指由法律列举的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或者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是指法律列举的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所需要的其他重要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1]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利益的不同,我们把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涵义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具体民事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人格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享有必须以具备民事权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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