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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工的法律限度问题
(5)安全事故处理 启动应急预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 校园发生的自然灾害、治安事件、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6)学校安全事故责任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欢迎指正! 中小学生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学生家长应该依法赔偿。 如受伤学生与致害学生之间,因事故赔偿发生争议,双方学生家长协商不成要求学校居间调解 学校在平时应向学生家长宣传,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险,但学校不得代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更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⑩总结教训,改进防范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学校安全制度。 落实安全措施,特别是消除学校安全隐患。 本类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规范 《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及《实施意见》。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200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 三、事故损害的赔偿与处理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与人身伤害有关的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的,自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解释》确定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为赔偿精神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依此司法解释,人身损害的间接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纯粹的精神损害如侵犯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因此,在适用本办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需要注意学生伤害事故不包括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致伤 致残 致死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其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误工费,指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需要陪同受伤害学生诊治或者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收入。 护理费,指受伤害学生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者虽未住院但在诊治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 交通费,指受伤害学生及其合理数量的陪护人去医院救治、诊治、陪护所需支出的往返路费。 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确实需要补充营养所支付的费用。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赔偿项目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是具体确定事故责任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准则。司法实务提出了许多标准如实际需要、平均工资、平均生活费、余命计算法、费用计算法、综合计算法、还有精神抚慰金(伤残和死亡补偿金)的酌定计算方法等。 教育行政机关在赔偿方案中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关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规定来具体确定学校赔偿的范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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