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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案例分析》PPT课件

案例分析 刑法分论 闫子洲案——将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分子追打致死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2008年1月7日夜23时许,安徽省临泉县某村村民钟新付伙同他人在邻近的新蔡县某村偷盗耕牛时被该村村民发现。被告人闫子洲在追撵、堵截钟新付时,持柴麦刀夯击钟新付左侧肋部,致使钟新付跌入水沟内。闫子洲又与同村村民持砖块砸击钟新付,致使钟新付死于沟内。经鉴定,钟新付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致溺水窒息死亡。 对闫子洲如何定罪量刑? 郭学周案 2009年6月下旬,在潮安县凤塘镇平艺陶瓷厂务工的被告人郭学周被辞退,被害人郑铭才到该厂接替郭学周的工作。郭学周认为其被辞退系郑铭才从中作梗所致,对郑铭才怀恨在心,遂决意报复。2009年7月3日上午,郭学周携带菜刀一把,来到平艺陶瓷厂附近路口守候。当郑铭才驾驶摩托车上班途径该路口时,郭学周上前质问郑铭才并向其索要“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遭拒绝,郭学周遂持刀将郑铭才的头部和手臂砍至轻伤。郑铭才被砍伤后弃车逃进平艺陶瓷厂,郭学周持刀追赶未成,遂返回现场将郑铭才价值为4320元、车牌号为粤M8Y857的豪爵牌GN125H型摩托车骑走,后以1000元卖掉。 对郭学周如何定罪? 郭学周案 问题: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逃离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如何定性? 司法实务个案(威海) 某甲打算去一户人家偷东西,敲开门锁如室,发现女主人年轻漂亮,将女主人强奸,后将床头300元现金拿走。 如何定罪? 另一案件(张明楷书第四版第850页) 乙将摩托车停在楼下后,没有取走钥匙就上楼取东西,无关的丙站在摩托车旁。路过此地的甲误认为丙是车主,使用暴力将丙推倒在地,骑着摩托车逃走。本书认为,不能因甲具有所谓抢劫的故意就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换言之,甲的客观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对摩托车仅构成盗窃罪。如果对丙造成伤害,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并罚。如果没有造成伤害,就只能认定为伤害。抢劫罪暴力手段施加的对象 抢劫罪暴力手段施加的对象 暴力的对象必须是人,当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财物占有者的家人以及其他协助占有、管理财务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问:1、秘书或者助理与上司同行时帮助上司提着公文包,该公文包由谁占有? 2、乙提着自己的包去甲家作客时,包归谁占有?假定乙与甲一起到户外散步、包放在甲家,乙放置在甲家的包由谁占有? 占有? 1、上司 2、乙 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退职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如A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归A占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5]8号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夺的含义(张明楷书)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例如乘人不备而突然夺取,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不问是否乘人不备)而夺取,制造他人不能多会的机会而夺取。(周光全《刑法各论》)抢夺的主要特点是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使有形力(对物暴力,也不排除行为人使用轻微的对人暴力抢夺财物),被害人虽然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夺走,但往往来不及抗拒。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公然”夺取即是此意。抢夺也不一定要乘人不备,即使在被害人高度防备时抢夺的,也不影响抢夺罪的成立。本书认为,只有当对物暴力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时,才宜认定为抢夺罪,并非任何公开取得财物的行为,均能构成抢夺。 盗窃的含义(张明楷书) 盗窃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本含义也是秘密窃取,但如果将盗窃限定为秘密窃取,则必然存在处罚上的空隙,造成不公正现象。所以国外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均不要求秘密窃取,事实上完全存在公开盗窃的情况。本书也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 例如,进入他人住宅后,明知卧床不起或者胆小的占有者盯着自己,但依然搬走他人的电视机。再如,明知停车场管理者看守着他人的自行车,仍然偷走自行车。既然如此,刑法理论就应该面对现实,承认公开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张明楷论文) 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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